新疆新能源基地风光电企业竞争优选量化大纲出炉

来源:发布时间:2016-01-26 00:02:59

2016年1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征求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其中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各地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新疆发改委起草了该区域新能源基地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竞争优选量化大纲方案,该方案还在讨论中,并未下发。因此,下述文件仅作为参考,让行业了解竞争性配置办法的实施方向。

新疆的竞争性配置方案草案对投资企业主体、净资产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并倒卖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等。具体的优选评分包括开发企业的本地注册、注册时间及年税收额、成功案例、社会责任等。此外项目技术方案及上网电价回馈补偿等要点也被添加进评分标准中。

  新疆新能源基地风光电企业竞争优选量化大纲

为推动新疆新能源基地风光电等清洁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风光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和市场消纳,规范风光电企业理性投资和准入标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有关精神,特制订本量化大纲。

一、优选对象

具备较强的技术、资金实力,具有风光电开发建设业绩和运营管理经验,推动产业发展、行业技术进步和发电成本下降,并具有社会责任的优秀风电光电开发企业。

二、参与优选基本情况

1、投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

2、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参与,同一区域竞选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不得超过3个。

3、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必须大于申报容量项目投入所需的项目法定最低资本金,其中:20万千瓦风电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6亿元,10万千瓦光伏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

4、存在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倒卖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得参与竞选。

三、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

按照新疆新能源基地规划方案,分为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业绩、项目综合效益和管理部门意见四部分,进行量化评分,企业入选按照评分分值进行排序,企业经营业绩分值应达到总分值的50%以上,剩余分值有技术分值和其它分值构成。

(一)企业经营情况

1、企业已本地注册,并缴纳注册资本金。已在项目所在地注册1年以上的新能源企业可加分。

2、优选支持投资当地产业发展企业(不包括风电光电开发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当地企业可加分。

(二)企业业绩(只针对风光电项目)

1、年税收额(全疆范围),年缴1000万元以上税费的企业可加分。

2、成功案例(不分区域限制)

累计投资或建造运行风电(需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规模达到20万千瓦以上的风电企业可加分。

累积投资或建造运行光电(需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规模达到10万千瓦以上的光伏企业可加分。


3、科技创新及全产业链服务

①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带来科技示范作用的企业可加分,其中风电或光伏行业具备不少于1个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及拟投资新技术、新模式示范的企业。

②能够为新能源行业提供规划设计、建造、运行等全产业链服务的企业可加分。

4、社会责任

优先支持投资医疗、教育、扶贫、乡镇建设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当地履行社会义务的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企业可加分。

(三)投资项目技术方案及综合效益

1、项目技术方案

①风电项目选择国家先进风力发电机组,采购风电机组可利用率在95%以上的企业可加分。

②光伏项目优先选用国家领跑者计划先进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加分。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6.5%以上;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7%以上;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30%以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达到12%以上。

③承诺使用本地产品、人工、材料情况可加分。

④承诺节约、集约用地资源的企业可加分。

2、上网电价回馈补偿

在补贴电价的基础上,企业可自愿从补贴中采取回馈补偿机制改善当地经济和民生发展;承诺降低电价的企业可加分,但电价最大降幅的发电经济效益不得低于项目基准收益率,否则视为恶意竞标,企业不得参与竞选。

(四)管理部门意见

1、按时报送材料的企业可加分。

2、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加分。

四、优选方法

1、相关地(州、市)应在本量化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企业竞争优选量化方法;细化企业经营业绩、项目技术方案等相关指标,明确相关企业竞选评分标准。

2、参与考评的企业要在评分前,提交充足可靠的考评佐证材料。所有项目评分必须是已完成投资或资金已实际到位,合作协议不能作为评分依据,提供虚假资料将被取消申报资格。(要提供原始票据,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等)。

3、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委托第三方进行优选,并对优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五、参考评分应用

1、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评分结果确定下一阶段的建设指标分配顺序。

2、未纳入优选评分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建设指标分配。

3、技术方案、建设进度、电价回馈等未能满足承诺要求,地州人民政府有权重新确定项目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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