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出面统一管理屋顶。对已建成的厂房等建筑物,充分发挥管委会引导、协调作用,统一管理园区内有条件的建筑物屋顶,通过组织屋顶企业业主现场参观、提高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办理新增用电容量等举措,提前与屋顶企业签订安装光伏电站协议,统一实现光伏发电系统的覆盖。对新建建筑,提前配套分布式光伏的设计和安装、并网等。
光伏物业公司统一电站管理。由园区管委会、开发商(或加上电网)成立专业光伏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电网对接工作、电费结算、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一旦业主出现用电波动,可以尽快找到新的用电户,最大程度上保障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性,彻底解决电费收缴难、常期运营预期收益不确定等问题。
国有大型电力开发商等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公司,可以直接向政策银行贷款,以获取尽可能低息、长期的融资支持。而民营企业等其它投资机构可成立“专业投资实体”,以股权基金或投资公司的形式,从公有、私营机构或社会民众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吸引资金投资分布式电站的建设。引导国内分布式市场逐步由实体项目层面的商业模式转变为聚焦于开发、融资和运营一体化,实现实业与资本相融合的商业模式。应用受到认可的PPA和融资租赁模式引入更多长期资本。
问题:
要实现这一灵活的电量管理模式,电网的支持是进行实时电力调度的前提。在这一模式中,我们建议分布式光伏电力统一上网并就近消纳,即使用电网通道。
光伏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和调整分布式光伏电力发电方和用电方按协议电价进行经济结算。
例如:假设当地销售电价为1元/kWh,脱硫电价0.45元/kWh,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方将电量以0.8元/kWh售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再以0.9元/kWh售予当地用户(低于当地销售电价的0.1元/kWh相当于给当地业主的屋顶租金)。物业管理公司获得0.1元/kWh的盈利,并从中让利一部分作为使用电网通道的补偿给予电网,假设为0.02元/kWh。因此,
1、光伏项目的回流资金是:上网电量*(0.8+0.42)元/kWh
2、物业管理公司收益:购买区域内电量*(0.1-0.02)元/kWh
3、电网收益:0.02元/kWh*过网电量
由此看来,电网的损失在于原本可以0.45元/kWh收购,以1元/kWh卖出的电量,目前仅收获过网费0.02元/kWh,经济效益的差异较大。因此,电网是否能够提供配套服务,需要依赖政府协调,并对其经济效益进行适当补偿。
模式二:节能服务公司为主,分散零散开发模式
基本思路:
通过区域管理委员会协调管理屋顶资源,与业主达成协议;
在政府指导下,由政策性银行授信,鼓励企业和其它银行加入“统借统还——融资平台”,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途径;
地方政府考虑给予分类补贴,或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引入完善的风险评估和保险机制,对产品质量和收益进行风险评级;
要求电网独立或联合投资方共同成立特殊电力协调机构,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量的消纳和调度,收购区域内自用电量之外的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量,有效解决由电力需求变化造成的收益损失。电网统一结算电费,向发电方支付补贴和电费,可减少不确定性因素;
通过合同和保险机制保障屋顶的续存性,合同内明确屋顶的使用年限,如果出现变化将由业主赔偿损失;
节能服务公司或其它专业的维护公司负责电站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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