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光伏发电企业电费回收滞后,严重制约企业经营发展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资本金占20%,银行贷款占80%,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由企业回收的电费支付,电价包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两部分。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只结算燃煤标杆电价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一直未结算,光伏发电企业电费回收滞后,导致企业还本付息困难,影响新投资光伏发电项目融资,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和发展。
例如:2013年投资100MW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9.5亿元,其中:资本金1.9亿元,银行贷款7.6亿元。年发电量1.5亿千瓦时电能,年收入1.43亿元,其中: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收入0.53亿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0.90亿元。(电价0.95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上网电价0.353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0.5962元/千瓦时。)贷款期限10年,贷款利率为当年基准利率上浮10%,前三年还本付息额分别为1.27亿元、1.19亿元、1.15亿元。两年内发电企业的还本付息额为2.46亿元,但目前光伏发电企业只收到结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费收入1.06亿元,拖欠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1.9亿元,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金流中断,无法支付银行贷款本息,造成发电企业生存困难和不可持续发展。
另外:2014年全国用电量为5.52万亿千瓦时,月均0.46万亿千瓦时。电网企业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预收电费方式结算用户电费,如果按售电价每千瓦时0.5元,预收半月的用电量约0.20万亿千瓦时,电网企业账面始终沉淀预收电费约1000亿元,按活期利率存款一年利息为3.5亿元计算,两项合计1003.5亿元,电网企业有强大的现金流支撑。电网企业现有资金和技术完全可以做到秒结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但电网企业已经两年未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费,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生存困难。
二、有关建议如下:
1.建议免除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议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执行或者予以免除。
2.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环节免征增值税,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税负,支持光伏发电企业持续发展。
3.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按月结算
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拖欠严重的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第十三条“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建议电网企业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费,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持续经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光伏产业困境犹存,那么整个中国光伏产业应该如何走出当前的局面呢?
(一)遵循市场法则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到今天这种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发展过程当中对市场发展规律的忽视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市场发展中,无论是何种的产业类型,都应该把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作为发展中考虑的主要问题在过往的发展中,很多地方在发展光伏产业时,未能从市场的需求出发,导致大量光伏企业的扎堆,最终影响了光伏产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很多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出于政府形象工程和发展业绩等因素的考虑,对光伏企业的引进和扶持,提供了很多不切实际的利好条件,这种带有一定官僚主义的做法与市场的自由意志和竞争精神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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