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行动计划》提出浙江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项目。2016—2017年确保每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总量力争达到500万千瓦。到2017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电力装机容量比重达到20%以上。发展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以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其核心设备为重点,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建设吉瓦级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
以下为文件全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
为全面推进我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浙江省创建清洁能源示范省的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4〕570号)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第一阶段(到2017年)目标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全面实现第一阶段创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年推进、落实责任、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煤炭消费替代、实施煤电清洁改造利用等手段,实现能源消费清洁化;通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不断提升油品品质等途径,实现能源供应清洁化;通过持续推进科技创新、产业进步、体制改革和重大能源项目实施等举措,有效支撑清洁能源发展,为我省全面建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奠定扎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形成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框架和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全省能源清洁化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016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标准煤以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煤炭消费量不超过2012年水平;非化石能源(含外来水电,下同)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5%;能源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力争削减20%;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比重力争达到75%;清洁煤电占煤电装机容量比重达到80%左右;煤炭(含外来火电,下同)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7%以下。
2017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亿吨标准煤以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煤炭消费量不超过2012年水平;节能指标保持全国前列,力争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3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8%;能源领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力争再削减20%;能源领域碳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电煤消费占煤炭消费比重力争提升到80%;清洁煤电占煤电装机容量比重达到85%;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5%以下。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确保我省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消费清洁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1、切实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落实目标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控制体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推动用能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全面推行“一挂双控”措施,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从源头上控制新增用能量,进一步优化增量用能配置。积极探索开展项目竣工节能验收和项目投产后实际能效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严控新上高耗能项目。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新建涉煤项目准入关,积极优化省内电力调度,大力推进电力、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加大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力度,确保2016年、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不高于2012年水平。(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2、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实施热电联产改造、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绿色照明等五大节能工程,力争年节约100万吨标准煤。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改造,重点推动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改造。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修订公布《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推广应用一批节能技术和产品;同时,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节能新机制。(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实施工业行业能效提升计划。积极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电机、锅炉、配电变压器等能效提升计划,到2017年,推广LED照明50万千瓦,电机50万千瓦,锅炉能效提升节约标准煤50万吨。同时,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加强重点行业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实施严格的能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重点耗能设备的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4、实施绿色交通行动计划。全面启动绿色交通省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同步推进绿色港航创建工作。以LNG集装箱货车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应用,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广电动汽车,2016年、2017年分别增加7500辆以上电动汽车;到2017年,出租车、城市公交节能清洁能源车分别达到55%、35%以上。落实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各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力争2017年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探索杭州海创园太阳能、地热能等一体化应用,适时推广,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积极研究支持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发展的政策。到2017年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确保达到1700万平方米,力争达到3000万平方米。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50%左右。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7年,全省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启动实施百万家庭屋顶光电工程。(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6、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移峰填谷,适应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多元化负荷接入需求,打造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7、实施煤炭消费替代。一是扩大电力消费。加快推进煤(油)改电,到2017年,完成电能替代电量90亿千瓦时,其中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1200蒸吨/小时,热泵应用1200万平方米,电窑炉应用72万千伏安,冰蓄冷应用60万平方米,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50%,机场廊桥岸电设备覆盖率达到100%。二是扩大天然气消费。逐年扩大天然气消费量。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三是鼓励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同时,在城市禁燃区外适度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建设,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四是发展集中供热。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2016年全省各设区市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二)推进能源供给革命,确保我省能源绿色低碳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1、实施清洁煤电改造。一是切实落实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17台机组共1020万千瓦的清洁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10台机组共515万千瓦的清洁排放改造,排放水平优于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二是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制定实施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地方燃煤热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三是加快自备电厂整治提升,完成全省燃煤自备电厂煤改气或减排改造,减排改造机组污染物排放优于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四是推进煤电节能改造,2016年、2017年分别完成318万千瓦、93万千瓦煤电节能改造,力争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降到310克/千瓦时以内。(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
2、加快散煤治理。全面实施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6—2017年每年完成10000台、15000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禁止审批城市禁燃区燃煤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加快关停省内3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2016年底前关停华电半山5号机组和萧山电厂2台煤电机组。同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削减落后产能用煤。推进煤炭集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电煤比重。(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
3、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发展地面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项目,加强潮流能、洋流能等海洋能的研究开发。2016—2017年确保每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总量力争达到500万千瓦。争取2016年国家能源局批复我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核准嘉兴1号、2号海上风电项目,2017年建成普陀6号海上风电示范项目,争取核准宁波象山1号等海上风电项目。2016—2017年确保每年新增风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风电装机容量总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左右。推进一批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海洋能发电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到2017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电力装机容量比重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4、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全面实施天然气“县县通”工程,2016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20个以上,到2017年底力争全省70%以上的县通气。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上虞—新昌天然气管线,完成浙沪联络线一期工程,2017年开工建设西北干线工程,基本完成全省主环网建设。积极推进宁波、舟山、温州等LNG接收站建设,推进省级管网调峰LNG接收站前期和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5、安全发展核电。加快三门核电项目建设,争取2017年底前一期建成投产,二期开工建设。继续推进苍南核电前期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获国务院核准。推进象山核电前期工作,继续深化海岛核电研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6、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2016年核准开工建设宁海、缙云抽水蓄能电站,2017年建成投运仙居抽水蓄能电站,并力争再建1至2个抽水蓄能项目。适时滚动修编全省抽水蓄能电站规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7、增强电网保障能力。加快城市和农村配电网建设与改造,继续发展和完善智能电网、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电网和智能调度技术,探索城市能源互联网试点,确保风能、太阳能等各种清洁能源消纳,推动分布式光伏、微燃机及余热余压等多种分布式能源的广泛接入和有效互动。2016—2017年每年新增110千伏以上变电容量不少于1600万千伏安、线路不少于1600公里。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提高交直流混联电网智能调控、经济运行和安全防御能力,供电可靠率处于全国先进水平。2017年建成宁东至浙江特高压直流工程和宁东煤电基地配套输浙电源项目。(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8、优化煤品、油品品质。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低热值煤炭,分类、分档确定燃煤电厂年度平均原煤热值控制下限。提高油品质量,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省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提前开展普通柴油、船用燃料油质量升级。制定生物柴油等清洁油品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序推进高于国Ⅴ标准清洁油品研发、生产及应用,在宁波等地开展浙Ⅵ标准清洁汽油应用试点,在温州市公交等领域开展生物柴油应用试点。(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三)推进能源技术革命,确保我省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1、推进清洁能源科技创新。建立能源智库,支持省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新研究,研发储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核心技术,重点加强分布式、储能、微电网、智能电网、核电设备制造、高效率光伏组件、大功率风电、海洋能利用等领域的技术攻关,争取取得重大突破。形成太阳能光伏基地研发中心,建立国内领先的地热、热导行业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发展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以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及其核心设备为重点,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建设吉瓦级太阳能电池生产基地;围绕形成大功率风机系列整机批量制造能力,积极发展风电装备产业,成为我国重要风机制造基地;延长核电产业链,发展核电关联产业,打造以核电成套设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兼具核电服务的产业集群;以电池、电机、电控产品为重点,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依托我省港口航运优势,加快建设国际LNG储运中转交易基地和国际船舶加注中心建设,发展海工装备(LNG运输装备)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燃煤机组超超临界清洁改造技术应用优势和大型锅炉、汽轮机制造技术,做强做大清洁煤电和电力成套装备产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推动产业发展。落实浙江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参与“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鼓励省内能源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际能源先进技术,鼓励有条件的能源企业“走出去”,以总承包、总代理和参与国际竞标等多种方式发展电力产业。依托沿海深水港口优势和“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大宗能源战略物资商品交易服务平台,抓住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下跌的战略机遇,加强大宗能源战略储备,建成全国大宗能源物资储备基地和交易中心;深化央企合作,争取更多国家战略能源项目尤其是清洁能源项目落户浙江;深化与宁夏、安徽、四川、新疆等能源富集省区的战略合作,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宁夏、新疆等地煤电一体化、煤制气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推进能源体制革命,确保我省能源体制机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1、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输配电价改革,2017年完成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有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公益性与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和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不断扩大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根据国家电力改革和直接交易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逐步扩大到35千伏和10千伏,完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规则。建立优先购(发)电权机制,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统筹协调外购电力和省内电力,加强我省对外购电量和价格的谈判权,推进辅助服务和调峰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电力金融期货市场、现货交易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根据国家售电侧改革部署,优先选择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能源企业特别是分布式能源企业组建售电主体,探索售电侧改革有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2、稳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及时核定天然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开放后的管输费、LNG气化费,加强城市终端用户天然气价格的管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3、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学预测我省电网和华东电网对我省抽水蓄能的需求量,分析论证抽水蓄能电站功能定位、价值机理和效益实现形式,研究制定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放开投资主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4、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和PPP模式。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领域。研究制定能源企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能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保证在建清洁能源项目合理资金需求。支持能源企业直接融资,依托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股票,依托新三板市场开展融资,鼓励创投基金等参与清洁能源发展,支持能源企业发行债券。(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5、推进能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完善发电权、火电关停容量、排污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探索实现节能量财政补偿和交易制度。抓紧建立煤炭削减容量、可再生能源配额等交易机制。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风电、抽水蓄能等项目的入场招标。探索建立综合性能源要素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6、完善政府能源调控。深化能源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好国家下放的审批权限。推进简政放权,下放部分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推广随机抽查等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能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快形成“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二)完善政策保障。制定出台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具体政策,重点制定加大清洁煤电改造、推进集中供热、扩大天然气利用、促进电动汽车发展、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等清洁能源研发推广利用的财政、价格等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三)注重典型示范。推进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新能源示范城市、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市、县、镇建设;根据创建工作需要,打造一批新能源行业型示范、项目型示范、运行型示范和创新型示范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在建一批、新开工一批、竣工投产一批、前期储备一批”的要求,协调、督促、指导清洁能源重大项目尤其是示范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项目业主单位主体责任、省级部门服务责任和地方政府保障责任,落实要素配置、政策处理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定期检查,定期考核,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六)动员社会参与。建立“政府引领、市场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企业、社会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清洁能源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引导企业、社会积极参与创建行动,共同推进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