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公告指出,海润公司目前与招商新能源旗下联合光伏的"930MW光伏电站投资协议"不存在违约及赔偿风险。
海润光伏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就此事公布问询函及公司回复:
一、"930MW光伏电站投资协议"项下若干份协议的主要内容,详细说明涉及的项目标的、签约时间、交易金额、项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安排。
公司回复:
1、经公司调查、核实,公司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伏")于2015年5月签署了《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2、除上述框架协议外,为更好地配合项目并网后的交易和交割,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联合光伏")分别签署了三份《预收购协议》,具体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联合光伏于2015年9月签署的《柯坪海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海鑫阿克苏柯坪二期3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预收购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标的为海润海鑫阿克苏柯坪二期3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柯坪30MW项目");
(2)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联合光伏于2015年10月签署的《和田新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田新润十四师皮山农场(一期)2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预收购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标的为和田新润十四师皮山农场(一期)2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皮山20MW项目");
(3)公司全资子公司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联合光伏于2015年9月签署的《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光伏电站发电项目预收购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标的为蒙自市西北勒乡洛戈底50MW光伏电站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洛戈底50MW项目")。
3、《预收购协议》收购价款约定:标的公司及目标项目具体收购价格在考虑当地的光照可利用小时数、项目土地成本及税费、上网电价、限电率、运维费用等数据的基础上,以常州联合光伏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9%为前提,具体以经双方另行确认的项目收购财务模型为准。标的公司办理目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资质/证照/批准/文件以及合法土地使用文件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交易对价之中。
4、《预收购协议》项目交付时间约定:明确本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收购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常州联合光伏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常州联合光伏并办妥股权转让交割手续,本公司予以全面配合。有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所涉价款、支付方式、股权交割、陈述保证等具体交易条款,应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在与常州联合光伏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确定。
5、《预收购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约定:(1)如果本公司以任何方式与上述协议方以外的任何主体就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或谈判并达成相应协议时,本公司应向常州联合光伏支付违约金。其中柯坪30MW项目的违约金为6,000万元,皮山20MW项目的违约金为4,000万元,洛戈底50MW项目的违约金为10,000万元;(2)如果因本公司原因而未能在标的公司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先决条件后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常州联合光伏并完成股权交割的,本公司应向常州联合光伏支付违约金。其中柯坪30MW项目的违约金为6,000万元,皮山20MW项目的违约金为4,000万元,洛戈底50MW项目的违约金为10,000万元;(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协议项下约定,从而使得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承担或蒙受任何索赔、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违约方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4)常州联合光伏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相应款项中,直接扣除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常州联合光伏支付的相关费用等。
6、《预收购协议》中明确未经常州联合光伏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与本协议方以外的任何主体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或者将标的公司股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人。目标项目并网后,在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收购先决条件并经双方确认后,因常州联合光伏原因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交割手续,则本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拟合作标的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本公司可以将该拟交割标的公司出售给其他人。
7、《预收购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定。
二、按前述协议所涉项目分别披露各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如项目存在迟延交付,说明具体违约情况或存在的违约风险、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或相关损失、后期交易安排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复:
1、截至公告日,上述柯坪30MW项目已并网,皮山20MW项目和洛戈底50MW项目的项目建设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积极落实并网手续。
2、光伏项目在实际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如政策落实、资金配置状况、气候及其他施工条件的影响以及外线并网条件等)可能导致框架协议锁定项目无法按时完成并进行交割,因此在《预收购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项目的具体交付时间。
3、根据《预收购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如果本公司以任何方式与上述协议方以外的任何主体就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或谈判并达成相应协议,或者如果因本公司原因而未能在标的公司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先决条件后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常州联合光伏并完成股权交割的,本公司应向常州联合光伏支付违约金。公司目前正积极与联合光伏协商具体的交易细节,目前暂未涉及上述违约条款所述的相关违约情形,因此尚不存在公司需要向联合光伏支付违约金2亿元的违约情况。
4、后期如公司顺利完成上述项目的转让事宜,将会提升公司的盈利并改善公司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