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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吐槽收购办法 光伏同仁如何看待

发表于:2016-01-11 00:01:14     来源:无所不能

  4、含混的补偿责任划分

  《办法》第九条提出了三种情况下的补偿责任划分:

  第一种情况是:“在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因电网调度安排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或优先发电合同自动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因可再生能源并网线路故障、非计划检修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承担补偿。”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造成实际发电量达不到保障发电量以及因自身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造成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损失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行承担。”

  短评:貌似很合理,然而现实远远比这个复杂。还是拿风电来举例子,众所周知,弃风限电主要发生在大风季节。当北方的风电项目在冬季大风期集中出力,同时火电机组已经降到保供暖的最低出力时,受到本地需求和送出容量不足的限制,电网公司要求风电项目降功率运行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经常发生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无论是让火电机组还是电网来承担补偿责任显然都有失公允。

  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说:“考虑到当前煤电企业利润较高的现实,限电补贴费用不会对火电企业经营造成显著影响,与其应该承担的环境外部成本相比,真的是微乎其微。”

  短评:我对这个观点不能苟同。其潜台词是:煤电企业当前挣钱多,拿出一些来补贴可再生能源理所应当。谁挣钱多谁补偿,而不是谁承担责任谁补偿。这与十三五法制政府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既然规定了可在生能源项目优先上网,而且“各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以下简称电网企业)承担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责任。”(《办法》第四条)而调度的权利是掌握在电网公司手里,为什么要由低优先级的发电项目支付赔偿?

  那么谁应该承担类似上述情况下的补偿责任呢?政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很显然,政府有征收电价附加的权利以及为可再生能源买单的责任。前面说到发改委、能源局、电网之间就日益严重的弃风限电问题一直在互相推诿责任。现在,《办法》则试图把这一责任推向可再生能源项目自己以及常规能源项目,从而使能源局和电网公司摆脱诟病,可谓用心良苦。

  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如果没有明晰且合理的责权利划分,看上去很美的政策也终将沦为空文。含混的补偿责任划分,必将造成无法执行的尴尬。2014年初,国家能源局发文勒令各省下大力解决弃风限电问题(《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年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通知》)。为了显示决心,甚至对当时限电问题最突出的吉林省做出了风电平均发电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的要求。然并卵。吉林省当年实际的发电是1501小时。比能源局的规定的确保目标低了17%。没有人因为说大话而承担责任,也没有人因未完成任务而承担责任,更没有人为吉林的风电企业的损失买单。能源局,叫我如何再信你一次?

  吐了那么多槽,既然是征求意见,那么鄙人的意见是:

  1、能源局应公布2009年以来历次风电标杆电价的计算依据。包括发电小时数假设,单位千瓦投资假设,回报率假设,利息成本假设,运维费用假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全额保障小时数的制定有据可依。

  2、全额保障小时数的制定应采取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和在建项目,应根据项目投产时适用的电价所对应的发电小时数假设而确定保障性发电小时数并且不再调整。对于未来的项目,可考虑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保障性发电小时数以引导新增可再生能源投资向不存在消纳矛盾的地区转移。

  3、应细化各种限电情况及赔偿责任的履行主体,避免责任不清互相扯皮。对于除项目自身原因引起的不能并网的情况以外,所有的限电损失补偿中,火电标杆电价的部分(或在竞价上网情况下的市场电价部分)由电网公司承担,剩余部分应由政府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支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电网公司切实落实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

  4、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可再生能源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较低价格获得发电权,不失为在消纳矛盾突出的地区的一种权宜之计。但与此同时,应该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市场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额部分以保护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益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5、建议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

  原中电投集团总经理陆启洲在2014年初接受采访时说:“从法律层面讲,风电水电并网还没有一个可靠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应该有全额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里面有这一条,但是没执行。没执行的法律比没有法律还糟糕。无法可依比有法不依还好点,有法不依是最糟糕的。目前,《可再生能源法》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从这方面看,可以说《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有点早,没有考虑到我们的国情还达不到这个程度。”这席话说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最大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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