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矛盾的逻辑,究竟是否真的要鼓励多发电?
《办法》第七条提出:
“不存在技术因素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这条貌似与《可再生能源法》一脉相承。然而,通过上述办法把收购电量划分为执行固定电价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和执行竞争性电价的“市场交易电量”,对购电方即电网公司来说,需要支付的购电费比原来降低了。
简单地说,就是:
《办法》事实上是强迫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把受法律保障的利益让渡给电网公司以换取多发电。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50兆瓦的风电场每年实际可发电1.2亿度,折合2400等效小时。如果能源局规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是2000小时,那么另外400小时即2000万度电就变成了“市场交易电量”。风电项目需要“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落实优先发电权”,即降价售电。根据目前东北和西北地区的限电形势,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电价要达到低于火电上网电价,甚至接近零电价,才有可能获得上网机会。
如果《办法》实施后可再生能源限电问题真的得到了改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造成之前限电的主要原因是电网公司嫌电价太贵呢?我国分省区风电装机排名第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局长王秉军说过:“发展风电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而是节能减排的需要。节能减排是社会责任问题,是为了我们的生存环境负责,是为了中国在国际上增强碳排放话语权负责。新能源目前就是政策性市场,若不补贴,就无法持续发展。”
短评:所谓的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落实优先发电权无异于是让刚会走路的孩子和成年人赛跑。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上尚未达到与传统能源平价上网的程度之前,通过强迫降价来解决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已投产项目)的限电问题是本末倒置。
3、保障性收购电量如何确定?
《办法》中提出:
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上网电价调整情况对各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按年度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的看法是“今天在确定保障小时数的时候,最合理的办法就是参考最近一次电价调整时依据的利用小时数。”
短评:对于他的逻辑,我基本同意。
然而,首先,发改委历次电价调整依据的利用小时数从来没有公布过,对行业来说,这一直是个迷。
其次,众所周知,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特点是初始一次性投入大,后期运营成本小。由于近年来设备价格的大幅下降,同一地区不同时间建设的项目单位千瓦投资可能会差别很大。因此,即使在同一地区,保障性收购电量也应该根据项目建成的时间和投资水平区别对待。
第三,即使是同一地区的同一时间建成的项目,由于所使用的发电设备效率的高低以及运营管理水平的优劣,单位装机容量的产能有可能相差很大。如果不加区别地统一适用同样的保障小时数,将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业主改进技术和提高效率。进一步来说,发电企业为了降低投资以期在规定的保障性电量前提下利润最大化,将更倾向于使用质次价低的发电设备而不是生产效率高的发电设备。往严重里说,这将导致整个新能源产业的倒退。
此外,对保障性小时数每年进行调整也不合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特殊性,其一旦建成,投资成本、融资成本、折旧成本、运营成本几乎是固定不变的。而售电是项目唯一收入来源。如果连保障性小时数都无法固定,项目的风险将完全不可控。这将严重损害现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利益并同时影响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对新建项目投资和融资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再一次成为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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