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6-01-10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于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内政办发〔2014〕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全区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定期发布自治区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和终端用能产品目录,以及能效指标,树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标准,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

(二)实施范围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和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

1.高耗能行业

综合考虑我区高耗能行业的发展规模、能源消费、节能潜力以及能耗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在火力发电、原煤开采、炼焦、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行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煤炭洗选、烧碱、钢铁、煤制烯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有色金属等其他高耗能行业。

2.公共机构

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教育(中小学)、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各类型公共机构。

3.用能产品

按照国家《能效“领跑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基本要求和入围方式,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组织具备竞争力的相关企业参与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2.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在自治区同类公共机构中处于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入围和发布

1.入围方式

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取“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方式。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由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把关,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由公共机构向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把关后,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机构名单。

2.公示与发布

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入围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质监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能效“领跑者”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进行公告。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

在执行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自治区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1.授予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

对入围企业(单位)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鼓励入围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领跑者’称号,可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字样。称号有效期为一年。

2.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

按照国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3.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能耗和能效标准

加快修订自治区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自治区能耗限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自治区强制性能效标准衔接的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体系。

4.强化能效“领跑者”指标运用,发挥示范效应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能耗、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为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建立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5.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能效“领跑者”单耗指标、能效水平、质量性能等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自治区节能监察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单耗指标弄虚作假、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入围资格并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单耗或能效指标不稳定,不能达到能效“领跑者”标准的,取消其“领跑者称号”。严禁冒用“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加强能效“领跑者”企业(单位)能耗数据采集监测工作,鼓励企业(单位)将主要能耗数据报送至自治区能耗数据监测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工作调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和设备。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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