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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蓝海初显 下一站方向何在

发表于:2015-12-25    

5.完善并网管理服务,解决并网接入难问题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均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和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则针对前三个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要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这既需要从管理流程上予以规范,又要从统筹规划上予以规范,还要从利益机制上予以补偿,从三个方面来统筹推进加以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要统筹纳入配电网规划。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按照国家现行管理体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规划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电网企业只是规划参与者和电网建设实施者。

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所以,电网企业在研究编制配电网规划过程中,要与配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电源规划及其布局、时序进行充分衔接统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牵头组织研究和最终审定配电网规划时,要主动统筹协调平衡,滚动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时,必须同步完成配电网的滚动调整,以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能够得到及时并网接入和消纳。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内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电网企业不接受并网接入申请。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年度指导规模及其项目原则上与两个规划相一致。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

严格流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要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

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对于同时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且在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按期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且严格按照合理工期或双方约定确保项目按期接入并网。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电网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配网项目滞后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及时开辟电网企业合理补偿渠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会相应直接减少电网企业收益。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投资。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提供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功能的电能计量表等,都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投资。

此外,落实国家规定的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也需要电网企业额外增加人财物成本。按照权责利均衡原则,在落实电网企业无歧视并网接入服务责任的同时,需要及时针对直接收益减少、投资回收困难和成本增加,开辟足额补偿渠道。特别是要结合独立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相关配电网投资及时足额纳入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相关成本及时足额列入准许成本,通过电价回收,保证合理收益。

创建县区专业互助组织,破解屋顶落实难难题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屋顶落实难”并非没有屋顶资源,而是难以协调使用。“国土批准难”主要是土地属性变化大,审批时间长。如何把国务院及其能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解决好屋顶落实难和国土批准难问题,关键是要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既要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又要有专门组织具体操作。

地方政府要研究出台屋顶资源使用指导意见。对于建筑物不同属性(政府、企业或个人,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及其屋顶不同类型(主要是指在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的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规范,分类规范屋顶使用补偿标准。如对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建筑物,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限期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但改造费用较少的应限期改造后安装;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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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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