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首先对于绿色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文件还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
此外“39号文”还鼓励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资产质量,仍是关键
“39号文”的发布以及绿色债券的推行,无疑将惠及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作为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产业势必也会享受一定的红利。而深圳市普乐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COO刘杨认为,“过去建设光伏电站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即便那些拿到贷款的,也几乎都是靠光伏电站以外的资产做抵押,或者以公司本身的信用做担保。而‘39号文’为银行给这些新兴行业发放贷款提供了风险转移方式。”
央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此举能够为光伏企业提供“低成本”、“多元化”、“风险易控”的融资渠道,这有利于解决光伏产业的融资难题。然而由于行业独特的发展现状,这条渠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的困境,则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正因如此。光伏行业内部以及分析机构对于“39号文”的红利效应,抱着“谨慎乐观”的态度。有业内人士指出:“央行发文固然是好事,我们相信绿色债券也能产生相当的作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的融资难题。‘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资金的短缺,而是在于标的资产的质量,融不融得到资金关键还是有没有优质项目能够吸引投资方。”有业内人士更是直言不讳:“央行发文是鼓励性的举动,不存在强制性,但是绿色债券发不发,募集的资金投给谁、怎么投,主动权还是金融机构手中,优质资源不用央行发文,机构与投资者也会有兴趣,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经营不力,再加上‘限电’、‘补贴拖欠’等大环境问题,发行再多的绿色债券,也融不到资金。”
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发行绿色债券、使用募集资金的主体,为了确保投资的成功率,金融机构还是会充分评估所支持的项目。央行的文件对于项目的资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也明确要求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到各个金融机构操作实施层面,对于项目的评估可能会更为严格。
央行发文表明了国家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新能源产业的决心,绿色债券的发行势必将助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对于光伏产业而言,多一种融资渠道定有裨益,但是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绿色债券能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还是取决于标的资产的质量,经营得力、运行良好的优质资源才能使绿色债券发挥真正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