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12月16日发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重新提到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即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政策一出,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下能源局放狠招了”,是一剂猛药。
近年来随着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快速发展,因电网消纳能力有限造成的弃风弃光限电现象日益严重,诸多问题也凸显出现。以新疆为例,截止2014年底,新疆总装机容量达6000多万千瓦,其中风电为1021万千瓦,占15.16%;光伏为503万千瓦,占7.49%。2015年1月至11月,弃风比达31.6%。从全国经济形势走向来看,预计2016年,弃风弃光现象将会更加严重。
如果把能源局这一政策放在新电改及六大配套文件中看,这一政策则是新电改方案的执行的具体化,是为了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可再生分布式能源优先发电上网的具体措施。而看似招药到病除的政策,效果如何依然值得推敲。
三个疑问: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敢不敢叫板电网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严重依赖电网企业将电能输送出去,二者在业务形态上并非竞争关系,而是主仆关系,也因此弃风弃光限电现象出现了求告无门的尴尬境地,现如今,主子的领导给主子的仆人们说,如果你们的主子对你们不好,可以告诉我,我来惩罚你们的主子,主子在自己领导面前自然是认怂的,但仆人们敢不敢跟自己的主子叫板那就是另一说了。个中缘由,在此不表。
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置于何地?
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自然不用细说,其和电网企业的利益关系休戚相关,也是电力发展长年累积的结果。这些企业吃不饱的现象已经凸显出来,甚至一部分机组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出现了局部电力产能过剩现象。眼下,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这个大蛋糕没了,吃不饱饭的饿汉子自然也要闹别扭的。虽然像火电这样的部分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在节能减排、零排放等数据上造假接二连三、不争气,但是短期内,还没有哪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代替其老大的地位,因此火电昔日风光不再,但地位犹存。
过分保护可再生能源企业利于行业发展?
政府必要的政策或资金扶持对于刚刚萌芽的新兴产业无异于是好事,可利于新兴产业快速成长,形成有效的相对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如今,风能、太阳能发电可不是孩提时期,在技术实践和工程应用中已经相当成长,到了该闯荡的时候了,到了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的时候了。动不动就要摆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谁不给可再生能源让路就罚谁的架势显然也是不明智的,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于可再生能源而言,最好的市场就是没有行政干预的市场,当然这是很理想化的。
两个思考
弃风弃光限电现象到底是怎么来的?
一般人将导致弃风弃光限电现象的罪魁祸首归结到火电,分析认为,伴随这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到来,原有的电力供需平衡微弱关系被打破了,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作为能源供应的大户的火电企业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不顾及环境保护的利益,进一步使得可再生能源的生存空间减小。不可否认,这是一部分原因所在。
弃风弃光限电现象的出现另一部分原因在于以风能、太阳能发电为主的企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导致。截止2015年6月,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达1.05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达3578万千瓦,其中2014年中国制造的太阳能光伏板占到全球市场的约67%。依据经济发展形势而言,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在此时出现缓慢发展才符合常理。
弃风弃光限电现象对于能源转型有哪些启示?
时下,能源转型是中国能源面临的大势,既然是大势,自然不可避免。利益之争的背后,折射了电力市场有效竞争机制的长期缺位,说到底就是从统筹兼顾的角度出发却又往往因行政调节市场选择的过度干预,进而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错位。而能源转型的顺利进行的驱动力是来自于电能能够得到消纳的基础上,因此也要合理规划风电、光电外输通道,发的电能够送出去,产生经济效益,就能有效刺激引导能源企业投资。
电价是最好的杠杆,也是最坏的杠杆。原因在于,电价改革实则是整个新电力体制改革的精髓,也只有电价从电力的供给端贯穿到需求端。针对弃风弃光限电现象,如果在电价上做文章且方法得当,要比三令五申的对违规的电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来的更直接,也更有效。
时下,弃风弃光限电现象短期内很难得到完美的解决,而行政处罚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也只能是辅助手段之一,对于可再生能源的良性发展而言,还需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上做文章。但能源局毕竟已经走到了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这就是一个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