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5-12-18 11:24:15

国能法改[2015]425号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相衔接,认真做好公布工作。

附件: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xls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工作流程图.rar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原文摘要:

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实施行政处罚!并由电网企业赔偿其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二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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