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开庭前夕,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透露,其受到了法院送达的被告海润光伏方面提交的若干“不承认误导”的证据。“海润光伏方面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不承认其公告误导了投资者,与证监会的认定完全相反。”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公司称不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
记者看到的一份海润光伏的证据目录显示,海润光伏前三份证据主要是海润光伏当时的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以及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还海润光伏董事会发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海润光伏认为,当时的提议内容已明确以海润公司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的方式送股,而不是以海润公司当年盈利的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送股。所以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问题。
许峰律师透露,海润光伏方面同时提交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作为证据,证明公告内容没有声称海润公司当年盈利要向股民发放股利,内容没有涉及到要以利润分配的方式送股,故该公告也没有误导投资者。
海润光伏同时提交了《201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用来证明海润公司实际履行了2015年1月23日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分配预案公告内容,不存在误导投资者问题。
海润光伏提交的证据还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了红利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两个基本概念。并认为海润公司自始至终均及时披露信息,不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
信批问题收证监会罚单
此前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提及,海润光伏方面确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处罚决定书同时认定,海润光伏等主体的违法事实为: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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