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5-11-23 15:54:54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工作,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全省光伏发电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制定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共21条内容,旨在加强光伏发电运营监管。

以下是公告原文:

云监能发〔2014〕40号

各州(市)发改委(能源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办制定了《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rar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以下为细则原文:

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工作,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全省光伏发电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全省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调度机构有权停止办理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有关事宜或要求光伏发电机组解网,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因上述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光伏发电项目运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全省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电网企业应于次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电网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含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项目)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于次季度15日前将上季度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受理及办理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具体办理,电网企业应当简化办理流程,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免费为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提供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署、电能计量安装、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服务。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全省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完整的并网申请资料;电网企业应无条件受理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并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一次性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全省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之前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合同和协调的签订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全省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全省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电网企业要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电网范围内的弃光情况正式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弃光电量:光伏电站非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并网或输出功率受限时,这一时间段内电站厂址接收的辐射总量(组件布置倾角辐射总量)按照光伏电站发电总效率反推算得出的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的差值即为弃光电量。

光伏电站发电总效率=光伏阵列效率×逆变器转换效率×交流并网效率。

光伏阵列效率:光伏阵列在1000W/㎡太阳辐射强度下,实际直流输出功率与标称功率的比值;逆变器转换效率:逆变器输出的交流电功率与直流输入功率比值;交流并网效率:从逆变器输出至高压电网的传输效率,主要包含升压变压器效率和交流线路损耗。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进行。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电站(场)升压站内。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时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报送以下信息:

1.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季报,具体见附件1);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受理情况(季报,具体见附件2);

3.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季报,具体见附件3);

4.光伏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支付情况(年报,具体见附件4);

5.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情况、重要问题及弃光情况报告;

6.光伏电站企业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情况报告;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次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运行信息(如发电量、自用电量、弃光电量)报送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收集汇总后形成附件3。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建设情况汇总表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受理及处理情况表

3.光伏发电项目交易情况表

4.光伏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支付情况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11/23/92438.html
责任编辑:xiaoxue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历史性超过煤电 成为装机规模最大的电源品类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01 10:48:32

截至2024年7月底,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12.86亿千瓦,首次超过煤电(12.85亿千瓦),成为全国装机规模最大的电源类型。其中,集中式光伏占7.04亿千瓦,分布式光伏占5.82亿千瓦。当月新增装机1373万千瓦,同比增长43%;1—7月累计新增8565万千瓦,同比下降62%,主要因去年同期抢装推高基数。同期,光伏发电量达80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5.5%,增速高出全社会用电量增速10.8个百分点,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升至13%,较上年全年提高1.7个百分点。光伏在电力保供与能源转型中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2025—2026年第二批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确认公示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31 16:21:42

云南省能源局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公示,对2025—2026年第二批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予以确认。此次确认依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优化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事宜的通知》(云能源新能〔2026〕148号)等文件要求,面向申报在2025年6月1日及之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开展。经该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形成《云南省2025—2026年第二批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确认清单》并随文附件公布。公示期为2026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就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须提供事实依据、证明材料、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加盖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及身份证信息。逾期反馈不予受理。

甘肃能源监管办:创新市场机制推动高比例新能源发展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6-08-31 11:15:30

截至2026年7月底,甘肃风光发电装机达8264万千瓦,占全省电力总装机约65%,新能源高占比特征显著。为应对高比例新能源带来的消纳与系统调节挑战,甘肃能源监管办以电力市场建设为核心抓手,多措并举推动机制创新:一是优化市场规则,统一中长期与现货市场限价机制,取消人为峰谷时段划分,由市场自主形成分时价格;二是推出高频次、短周期的“融合交易”模式,提升新能源出力不确定性下的交易灵活性;三是完善辅助服务市场,通过补偿机制激励火电灵活性改造,增强系统调节能力。下一步将深化省内、西北区域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协同,持续破解结构性、机制性难题,输出可推广的实践经验。(198字)

新疆能源监管办约谈12家市场异常行为发电企业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26 08:00:00

新疆能源监管办近期对12家存在市场异常行为的发电企业开展集体约谈,聚焦经济持留、串通报价及违反市场规则等突出问题,旨在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电力市场秩序。会上集中宣贯《电力市场异常行为监测与处置工作指引》,明确合规标准与处置流程,并通报了近期监测发现的典型异常行为。监管方要求相关企业正视问题、立行立改,全面开展内部核查,深挖根源、厘清责任,确保整改“见底清零”。同时,企业须对照指引开展全流程自查自纠,覆盖量价申报、合同执行、结算履约等关键环节,排查风险隐患,补齐制度与管理短板,推动合规要求融入日常业务,切实守牢电力市场交易合规底线。(198字)

2.21元/W!云南保山48.78MW光伏发电项目EPC公示中标结果来源:光伏盒子 发布时间:2026-08-24 07:55:47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近日,【莫卡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公示中标结果。该项目中标人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10789.219806万元,折算单价为2.21元/W。据悉,该项目招标人为云绿能(保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额定容量40MW,安装容量48.7816MWp。附招标公告:文章好看就点这里2026光伏热门项目、人脉资源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

总投资2.25亿元的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落户西林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发布时间:2026-08-11 09:09:03

西林县周帮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2.25亿元,占地1037亩,装机容量45兆瓦,年均发电量约6312.49万千瓦时。该项目依托八达镇龙保村荒山资源,采用“板上发电、板下种植”的农光互补模式,推动生态修复、产业提质与农民增收协同发展。前期工作中,当地党委政府及村干部深入群众开展政策宣传,仅用两个月即完成千余亩土地流转,保障项目高效落地。截至当前,已完成投资1.5063亿元,计划9月实现全容量并网,新建220kV升压站接入句町变电站。建设期间吸纳50人次技术工人就业,年发放劳务工资约300万元;运营后预计年税收贡献约400万元。

江苏南通安美滨海新区富港村49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来源: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14:24:59

本文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南通安美滨海新区富港村49兆瓦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公告。该局于2026年8月3日作出正式批复(文号:通数据审批〔2026〕187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内容及环保措施。公告明确告知公众,如对审批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供了复议与诉讼的权利依据、具体时限及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便于相关方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3亿元!这家光伏企业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来源:光伏前沿 发布时间:2026-08-03 09:52:23

*ST天宜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其未按期归还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至专户,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吴佩芳、总经理杨铠璘、财务总监侯玉勃亦因履职不到位被认定负有责任。北京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及三名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表示将高度重视,及时归还资金,加强法规学习与内控建设,提升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198字)

27家光伏企业参加!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光伏行业价格合规指导来源:市说新语 发布时间:2026-07-31 19:24:54

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盐城召开光伏行业价格合规指导活动,组织27家光伏企业及相关部门参与。活动旨在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部署,推动行业由低价恶性竞争转向以质量为核心的良性发展。总局要求企业强化成本核算、健全价格合规制度、开展自查自纠,树立理性竞争理念,抵制低价倾销;头部企业须发挥示范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并宣贯《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监管部门将统筹监管与扶持,通过提醒敦促、合规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规范行为;对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者,依法予以查处。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及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199字)

云南60MW光伏发电项目公示!来源: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31 06:14:31

本文介绍了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西定乡两个新建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纳丙和纳翁光伏项目的环评受理情况。两项目均由华能新能源(勐海)有限公司建设,交流侧装机容量均为30MW,各设9个光伏方阵,采用650Wp单晶硅组件,并配套组串式逆变器、双绕组箱变及集电线路等系统。项目建设内容涵盖光伏阵列、箱变系统、场内道路及相关附属设施。总投资约2.38亿元,其中纳丙项目投资1.1896亿元,纳翁项目投资1.1870亿元。两项目总工期均为12个月,计划于2026年8月同步开工,2027年8月底建成投产。(199字)

违规答复!山西能监办:责令供电公司出具分布式并网意见来源:山西能监办 发布时间:2026-07-31 06:05:31

山西能源监管办针对群众反映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受阻问题开展专项监管。晋中平遥某用户因供电企业未依据官方公示的台区承载力评估结果,违规拒绝其光伏并网申请,向监管部门投诉。山西能监办迅速核查,确认该供电企业未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以承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出具并网意见。随即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出具合规并网意见。目前,该用户项目已进入有序推进阶段。事件反映出监管机构以民生诉求为导向,强化对光伏并网服务的规范管理,旨在保障群众绿色用能权益与增收需求,并将持续畅通诉求渠道、提升服务响应效率。(1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