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平台应是当前光伏众筹能否兴旺的主要问题。造成光伏众筹雷声大雨点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鸡和蛋的矛盾,光伏众筹发行人会说是因为没有众筹平台和投资人所以光伏众筹不活跃,而众筹平台和投资人会说是因为光伏电站没有标准、发行人资信程度不公开所以光伏众筹不活跃。老红以为,当前的主要矛盾应当是如何建立数个规范的交易平台、培育一大批合规的光伏投资人,因为光伏众筹的需求是强烈的、产品的制作是不难的。反观中国的P2P融资市场所以能够骤起,是因为太多的互联网+金融创业人才一夜间搭建了太多的P2P平台。
无论开展哪一市场的众筹业务,都是属于金融行为,是金融行为都必须接受金融监管,所以对于目前关注光伏众筹的人来说,首先需要知道中国的众筹监管环境是怎样的。
中国的众筹监管是“酱紫”的。
众筹是中国金融最新的舶来品之一,但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在监管政策的制定方面还是稍显落后。在美国,2012年发布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其中第三章又被称为众筹法;在英国,2014年3月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宜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监管文件中均对众筹融资产品的发行人和投资人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比如JOBS限定发行人在12个月内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限定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人12个月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
在中国,众筹监管已经有了一定基础。
首先,监管机关已经明确。中国证监会是对境内众筹行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
其次,相关监管政策已经在探讨之中。2014年12月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经过讨论阶段正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之中;2015年8月公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已经成为目前众筹融资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文件明确:“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再次,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5年1月,正式开通监管机关认可的众筹网络交易平台,并已成功发行了大量的光伏之外的众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