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5-10-19 08:51:32

国能新能[2015]3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法改〔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提升新能源行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现就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均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登录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成、在建和新建项目及其配套送出工程。信息平台是国家能源局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版权和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原“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自2015年11月1日起停运。

二、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或复核信息平台工作账号,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上报项目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年度规模管理。对实行年度规模管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当年累计安排的项目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否则信息平台将不予接受。

三、对于申请办理核准(备案)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备案)申请时,登录信息平台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并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予以明确。项目代码作为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及项目申报电价附加补助信息识别的依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和管理本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相关信息、年度规模管理信息和配套接网工程衔接及建设进展情况,对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接入新能源发电项目以及并网后的优先上网情况进行监管。

五、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备案)、建设、并网及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各电网企业应及时填报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建设进度,并在受理发电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登录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对于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需申报补助目录的接网工程,发电企业应及时填报接网工程核准及投产信息并申报补助目录。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受理项目申请的电网企业将相关信息打包后,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个人可登录信息平台进行复核。

七、国家能源局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各阶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按时将行业发展情况对社会进行公开,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满一年后将自动转入正式运行。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

2015年9月28日

国家能源局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填报说明

一、填报流程

(一)项目前期

1.填报内容

由项目单位负责填报项目前期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设地址、项目拐点坐标、资源测量情况、预计开工和并网时间等。

2.填报流程

(1)大型新能源基地项目

在基地规划审定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提出纳入基地方案申请。

(2)新能源示范项目

风电清洁供暖、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等新能源示范项目,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提出纳入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申请。

(3)风电项目(含分散式)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风电年度开发方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提出纳入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申请。

(4)光伏电站项目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提出纳入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申请。

(5)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在项目备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6)太阳能热发电项目

在项目备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7)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项目核准(备案)前,由项目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8)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和公共独立系统

无需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填报信息。

(二)年度规模管理

对于需要进行年度规模管理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信息填报后,需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实行年度规模管理工作,作为申报电价附加补助信息的重要依据。其中,申请纳入基地管理的项目,应根据审定的基地规划确定具体项目名单;对其他申请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和新能源示范实施方案的项目,应确定方案具体项目名单和列入规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当年累计安排的项目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规模,否则信息平台将不予接受。未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审核确认的项目,将无法填报项目建设、运营等信息。

(三)核准(备案)

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登录信息平台,对申请项目(不包括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确认,即时生成项目代码,并在核准(备案)文件中予以明确。已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要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项目前期信息补填后,平台自动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将作为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及项目申报电价附加补助信息识别的依据。

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核准(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填报。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按月代为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并打包报送至信息平台。个人可申请登录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四)项目建设

1.填报受理要求

(1)风电项目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完成年度规模管理、生成项目代码后,经信息平台复核确认项目代码标识的核准规模与年度开发方案(基地方案、示范实施方案)中规模一致,方可填报项目建设信息。

(2)太阳能发电项目

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完成年度规模管理后,经信息平台复核确认项目代码标识的备案规模不超过累计获得的年度实施方案列入规模后,方可填报项目建设信息。

(3)其他项目

在完成项目核准(备案)信息填报后即可填报项目建设信息。

2.填报内容

(1)月度建设(投产)信息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按月填报项目月度建设信息,主要包括发电设备投产情况、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情况、工程月度投资等;电网企业需填报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月度投产信息,主要包括经营范围内月度新增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数、投产容量等。个人可申请登录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月度建设(运行)信息将作为国家年中调整建设规模和下年度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全部设备投产信息

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均需填报全部设备投产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投运时间、投运容量、总投资、投运设备明细等。

(3)并网申请受理信息

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均需填报并网申请受理信息,主要包括升压站并网申请日期、升压站并网验收日期、验收单位等,并提供并网申请和验收文件。

(4)竣工验收信息

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均需填报竣工验收信息,主要包括总投资、项目规模、用地费用、进站道路投资、融资成本等。

3.填报流程

(1)填报月度建设(运行)信息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四通一平)开工后的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填报上月月度建设信息;省级电网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产信息,打包报送至信息平台。个人可申请登录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2)填报并网申请受理信息

需申请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单位在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并网申请信息,并在并网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填报项目并网验收信息。电网企业在受理项目单位并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平台对申请受理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3)填报全部设备投产信息

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在全部设备投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填报项目投产信息。

(4)填报竣工验收信息

新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公共独立系统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填报竣工信息。

(五)项目运营

1.填报受理要求

完成项目全部设备投产信息填报后,方可填报项目运营信息。

2.填报内容

(1)月度运行信息

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项目需填报月度运行信息,主要包括上网电价、上网电量、限电电量、结算电量、补贴拨付、设备退役信息等,并上传电力交易结算凭证。

(2)补贴清算信息

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均需按年填报补贴清算信息,包括年度上网电量、应获得补贴金额、实际补贴拨付金额、清算补贴金额等。

3.填报流程

(1)月度运行信息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正式开始商业运营后,项目单位需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月项目运营信息。

(2)补贴清算信息

所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每年1月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年度补贴清算信息。

(六)项目运营结束

1.填报内容

新能源发电项目结束运营后需填报项目运营结束信息,主要包括运营结束时间、结束方式、植被恢复情况等,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2.填报流程

项目单位需于项目结束运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报项目运营结束信息。

二、注意事项

1.项目单位在项目升压站并网验收完成后即具备申报补助目录资格,应通过信息平台按照补助目录申报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支持性文件。

2.在项目完成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规模等关键信息,如需变更须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确认后方能变更。

3.对于信息填报不及时或填报错误的项目,在信息补充更正前,不具备申报补助目录资格,不能领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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