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指令汉能停牌的原因,香港证监会并未公开说明,而是通过汉能公司的公告声明给予披露。该声明表示:“尽管本公司一再尝试、解释及说明,证监会仍认为本公司所提交之文件、解释以及所呈交之重组建议,不能/未能充分妥善回应其关注事项,并坚持发出第8(1)条之指令。”
从这一声明的内容看,证监会指令汉能停牌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能妥当地向市场提供最新信息,而其已提交的相关文件并不能充分妥善地回应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汉能公司认为,证监会作出这一判断的原因,是汉能公司未能向证监会提供非本公司管有的文件。声明中亦对证监会要求汉能公司提交的文件以及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作了具体的披露和说明,这些文件包括汉能控股母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各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李河君先生个人的重大未偿还贷款的详细情况。而香港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则是汉能公司在财务上对汉能控股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依赖、汉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汉能公司能否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当地向市场提供最新消息。
汉能公司在该项声明中,对其为何未能提交证监会所要求的文件作了解释说明,其因在于:这些文件资料并非汉能公司自身管理的文件,而是其控股母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文件;这些文件也并非公开的财务资料,涉及其他公司的内部事务;同时有关李河君先生的资料则涉及李河君先生的个人事务;而最直接的原因则是汉能公司对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以及李河君先生并无控制权,不可能强制其提供这些文件和资料。与此同时,汉能公司亦就变通或替代解决方式作了说明,其中包括提供公司非独立董事对于证监会关注事项收集的资料和意见、在不久的将来进行大型重组,以大幅消减或终止其关联交易的可行方案、改变公司现金状况、继续拓展及发展与独立第三方业务的计划等。显然,汉能公司的上述意见和方案都未能获得证监会的认同,最终还是作出了停牌的指令。
从停牌的法律根据分析,香港证监会是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暂停证券交易”的规定作出停牌指令的。该条规定的停牌事由主要是:(1)公司发布的文件或陈述中存在虚假、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2)为了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需要暂停证券交易;(3)为维持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期间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交易是适当的。
就此根据和原因分析,香港证监会迄今为止,并未表示汉能公司存在发布虚假、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资料的行为。从现有公开披露的信息看,证监会关注和疑虑的主要问题是汉能公司存在严重的关联交易以及这种情况对汉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收益能力的影响。回到前述停牌的具体法律依据上,这一问题应归属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由此分析,指令汉能公司停牌的具体法律根据只能是为了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却是一个十分抽象和原则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在法律理论上常常被称之为弹性条款或“口袋”条款,因为不同的人对它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不同情形下也会有不同的解释,它也往往被广泛地适用,因为各种无法具体界定的情形都可以装进这个原则的“口袋”,而具体的认定则由执法者或监管机关掌控,此亦所谓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汉能停牌的决定,究竟是否应该停牌,停牌是否是保障投资者利益所必要和适当,就成为证监会的具体执法官员作出判断和自由裁量的重要事项。
由此分析看来,汉能被指令停牌的情况和原因是较为特别的:其一,它不是因为其实施了某种特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是由于未能提交令监管机关认可的相关资料。其二,它不是基于监管机关对其特定事实和行为的明确认定,而是基于监管机关对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和疑虑。其三,它所依据的不是十分具体的法律条款,而是较为抽象的保障投资者的原则性规定。这些都与我国内地证券监管执法的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