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定方法与原则
选户的原则
(一)五比较、五分析:
1.比较家庭经济,分析收入来源;
2.比较家庭资产,分析消费水平;
3.比较家庭劳力,分析勤劳观念;
4.比较住房条件,分析生活质量;
5.比较贫困程度,分析致贫原因。
(二)六优先:
1.三人以上,生活特别困难,没有劳动力导致贫困的农村贫困户优先;
2.因重度残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贫困户优先;
3.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军属贫困户优先;
4.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贫困户或两女户贫困户优先;
5.生活特别困难,隔代抚养的孤儿贫困户优先。
6.因建设大型光伏电站及配套设施需拆迁征地的贫困户优先。
(三)五不准:
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和退休人员、在职村干、国企职工的家庭不准;
2.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不准;
3.有汽车(不含生产农用车)的家庭不准;
4.有公司或者是“小老板”的家庭不准;
5.子女或父母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或抚养义务分户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其他为套取国家政策补贴扶持而人为主观恶意分户的不准;
选村的原则:
(一)无集中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二)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团结班子;
(三)能够承担和落实相应的分户式光伏电站安装任务;
(四)提供符合条件的地块。
五、选择程序(7月25日-8月6日)
选户程序
(一)申请(7月25日-27日)
镇、村层层召开动员会,分解到户光伏电站任务,组织镇村干部,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是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特困救助对象范围内,进行认真摸排,确定初选实施贫困户。愿意安装的,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村两委审查把关,确定项目实施户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村级集体光伏电站,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依据选村原则推荐一个村。
(二)审核(7月28日-31日)
村级公示无异议后,镇组织人员逐村逐户实地查看,审查初选对象是否符合生活特别困难的贫困户选户原则要求、是否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等,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填报《第一批光伏扶贫到户项目实施对象申报表》(纸质、电子版),纸质表格连同政府文件由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扶贫办。
(三)抽查审批(8月1日-6日)
县扶贫办会同县民政局、残联,组织相关人员,逐村进行随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下达批复,批准项目实施。镇推荐一个村,有县扶贫办现场审查核实,下达批复,批准项目实施。
六、筹款筹资(8月7日-20日)
光伏发电扶贫到户项目建设,每户建站约需资金2.4万元。采取省政府扶持三分之一,市县财政按比例配套三分之一,贫困户自筹三分之一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贫困户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可以向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比例不超过50%,经县农商行、扶贫办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资金分年从光伏发电收入补贴中进行偿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光伏发电扶贫到村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10万元,村级自筹38万元,共计48万元。村级自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以村成立公司,经县农商行、扶贫办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资金分年从光伏发电收入补贴中进行偿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