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涅槃 “协鑫”待飞 ——上海一中院司法重整助企业“起死回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6-15 08:16:55
  与其他案件相比,破产案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操作程序更加繁琐,审理周期也更加漫长。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在短短6个月内,顺利审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是上海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也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日前,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超日公司)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公司实现盈利;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

有专家指出,作为以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式化解公司债违约风险,帮助企业“起死回生”的成功典范,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所积累的经验做法,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受理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其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6月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发展)。2007年,超日发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11月,超日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

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的“11超日债”。但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负债近60亿元,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11超日债”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打破了公募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纪录。

2014年5月,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对此,被申请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超日公司大股东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海一中院要求申请人毅华公司提供债权产生所依据的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经过审查确定,超日公司拖欠毅华公司的货款已到期,毅华公司有权申请超日公司重整。超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因此,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

自此,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司法程序。

探索“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新模式

众所周知,破产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程序繁琐,审理周期也更加漫长。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该案超日公司若要申请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也就是说,要把超日公司“救活”,仅剩下不到半年的“有效时间”。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所涉债民6465人、股民超过6万人,资产负债情况复杂,有大量需要调查的海外资产……如此“时间紧、任务重”的“硬骨头”,在以往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例中,几乎从未遇到过。

如何确保破产程序依法高效地进行?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可以说,确定适应该案要求的管理人,对能否重整成功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既可由清算组来担任,也可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则具体规定了四种管理人指定方式,即随机指定、指定清算组、邀请竞争和推荐。

由于以往的破产案件多是国企,管理人几乎都是以指定清算组方式确定,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均会派员参加清算组。然而,超日公司属于民营公司,并无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可依托的行政力量比较少;而该案专业性强、公司海外资产结构复杂、工作难度高。基于此,上海一中院最终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并组成评审组听取了上海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18家机构的自荐陈述。评审组综合考量专业经验、机构规模和初步报价等因素,最终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并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超日公司联合管理人,并于裁定受理案件当日,向社会公布。同时,还确定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使两家中介机构在发挥不同专业特长的同时,便于分配和协调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为更好地协调处理破产重整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维稳工作,上海一中院还成立了由该院及上海市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证监局以及奉贤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稳定、有序展开。

超日公司实现盈利有望恢复上市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立即进驻超日公司,在上海一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召开, 现场有包括超日公司债权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债务人代表等近300人参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超日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法获得通过。

之后,重整程序继续紧锣密鼓地推进。而引入合适的同行业投资人,帮助公司筹集偿债资金,恢复生产,是争取重整时间并实现扭亏为盈的关键一环。在上海一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由包括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在内的9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4年10月7日向社会公布。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将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将全额受偿。

10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主要议题即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采取现场表决、邮寄表决票以及网络表决的方式;由于关涉到债权受偿比例,现场到会的主要为普通债权人。针对普通债权人关心的“20万元划线”的依据,管理人表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超日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3.95%,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近5倍的受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中小债券持有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在内的小额债权人,使其尽可能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

投票表决以及随后的现场计票扣人心弦。经过紧张的等待,计票结果终于“出炉”,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获得通过,这意味着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迈出”决定性的一步,现场响起一阵鼓掌欢呼声。

10月24日,经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开始监督指导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期间,办案法官多次赴深圳等地,协调推进超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向投资人过户等工作,以保证重整计划在年内获得完整、有效地执行。

12月23日,管理人向上海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监督报告并申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超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向债权人实施了分配,遂于12月24日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超日公司破产程序终结。

对于深套其中的股民、债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份“圣诞大礼”。至此,备受关注的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据悉,超日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2015年2月,超日公司发布公告,由于公司总股本、控股股东等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公司)。4月29日,协鑫公司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正值,公司实现盈利。5月4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协鑫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这意味着协鑫公司(原超日公司)有望经营性“保壳”成功,并于2015年年内恢复上市。

■经验总结
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是关键

上海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称,该案是以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式,化解公司债违约风险,并通过司法重整帮助企业“起死回生”的成功典范。超日公司破产重整案留给我们哪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解决“受理难”是前提。对于破产案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该案主审法官刘静介绍说,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时多要求债权人经过诉讼、支付令等方式确认债权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这无形中提高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门槛。而该案在受理审查的过程中,并没有要求毅华公司必须经过诉讼或支付令的司法程序确认债权,而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采购入库单、记账凭证等资料。在对债权的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并对破产原因、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后,受理了该案。这给后续的重整程序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重整工作千头万绪。担任该案协调小组组长的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指出,超日公司最终重整成功是证券、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的结果。

“为了顺利推进重整工作,上海一中院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广泛、持续和密切的沟通。此外,由上海一中院会同上海市金融办、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在方便信息充分对接,保障重整工作平稳开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汤黎明说。

选任合格的管理人,等于重整成功了一半。上海一中院根据该案特点,创造性地通过邀请竞争、综合评审的方式,选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以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重整成本。而这种管理人模式,在上海尚属首例。

“总体而言,法院审理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尚处在一个经验比较缺乏的阶段,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有时难以在法律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汤黎明说。

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管理人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上海一中院要求管理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并根据重整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项会议。对复杂敏感问题,管理人在组织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请示报告。”负责人郝朝晖说。

在6个月的重整案件审理期间,上海一中院审议和批复管理人提交的事项12项,作出各类文书26份。办案法官为协调推进重整计划的完整、有效执行,多次在沪、深两地间奔波。

选择同行业重整方,也是该案值得一提之处。时任上海一中院民四庭庭长的该案审判长宋航指出,由于该案重整工作时间非常紧迫,几乎没有余地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只有遴选同行业有实力的投资人,才有可能在充分利用超日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实现保壳目标。从整个行业发展看,全球光伏行业整体处于复苏阶段,未来有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从企业社会责任看,引入同行业投资人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基于此,该案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等作为重整方。通过使超日公司恢复生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最终达到经营性保壳的目标,相比较以往仅仅利用“壳”价值资源进行重整,具有更好的效果。

■社会观察
企业破产不等于走向“死亡”

“晴天借伞,雨天收伞”——不少民营企业这样对银行“吐槽”。超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遇到银行“热情”放贷之后又猛然抽贷的“冰火两重天”。对此,该案审判长宋航建议金融行业树立起与企业共存共生、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企业发展势头好的时候,银行应重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守住风险底线,不去过分追捧和宠爱。而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则应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培育和呵护,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宋航强调说,企业既是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如果仅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弃社会责任于不顾的企业,终将“自尝苦果”。

汤黎明副院长认为,法院审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然而,全国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依法清算注销的企业很多,其中相当部分都已发生破产原因。出现这种反差除了因为社会公众存在将企业破产等同于“死亡”的“误解”之外,也与破产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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