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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售电市场门槛没那么容易

发表于:2015-04-21 09:14:43     来源:新浪财经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是新一轮电改的重点与亮点,不仅对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市场化电改架构有所交代,而且对“混合所有制”等时髦热词高度迎合,不仅政治正确,而且通过专家放风媒体宣传更是赢得资本市场一片欢腾。

但目前发布的新电改9号文还仅仅是“指导意见”,文字相对原则性且不乏交待未尽之处,对于参与新一轮电改的投资者,到底机会几成?风险几何?下一步博弈焦点何在?

培育主体暗留后门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是9号文的卖萌点之一,第18条中明确的售电主体的培育途径多达5类,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分布式电源/威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及节能服务公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等。

但值得关注的是: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允许现有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缴纳输电费用后,自主向用户售电”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售电主体的培育途径从6类减少为5类;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园区开发区组建“独立配售电主体”、社会资本投资“独立配售电企业”从事“低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从事售电或配售电业务”,在9号文中删除了全部涉及“配电”的内容;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的文字,在9号文中悄然消失。

由此可以看出:

9号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配+售”的小垄断业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原有配售一体的地方供电企业,虽然多半会默认其原有的售电资质,但不再列入政策中的培育范畴,也即不鼓励其进一步扩张(与大电网形成竞争);而对于未来可能新出现的各类小垄断,则从一开始就全部挡在了门槛之外。

这种政策倾向与制度安排,与笔者《中国式的电力革命》中网络业务/非网络业务“错位竞争”的理论是一致的,有利于未来终端市场的理顺,在文件中进行明确可以给市场一个确定的信号与导向。

但是,在对“配+售”小垄断严防死守的同时,对电网企业“输+配+售”的大垄断却暗开后门、不再强调强制退出——这无疑是9号文中没有交代清楚的重大疑问之一,在下一步有关配套方案中应该给予明确,还地方供电企业一个公平。

多数业务盈利空间受限

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电力采购——根据9号文第2条、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采取与发电企业协商、电力市场竞价、向其他售电商转购等多种方式采购;

电力批发——根据9号文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向其他售电商进行转售;

电力转零售——即向参与市场交易的大用户进行转售,虽然未见明确文字,但从行文看应属不禁止,而且对于市场格局具有显着正面价值;

电力零售——根据9号文第18条等,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用户进行零售;

发电——根据9号文第18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从事的发电业务,既包括传统发电,也包括分布式/微网等新型的终端反送模式;

涉电服务——根据9号文第19条,可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用能服务等多种形式;

涉电金融——根据9号文第8条,可参与电力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等;

非电业务——根据9号文第18条,可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公用事业(3346.305, 11.79, 0.35%)及基础设施;

禁止领域——根据前述分析,从征求意见稿到9号文,禁止独立售电企业从事配电业务,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倾向;

中间成本——根据9号文第19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成本。

9号文虽然为独立售电主体设计了上述比较丰富的经营行为,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盈利空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除了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可能谋求一定的组合优势以外,大多数业务领域其实都是获利较薄或缺乏竞争优势的。

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中国式的电力革命》网络业务/非网络业务“错位竞争”理论所施行的售电放开,独立售电企业不拥有电网资产、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连经营场所都非必须,更多属于一种类似电话卡销售的商贸活动。

在电网企业不大规模剥离售电业务的情况下,这个新的业务环节凭啥会有很优厚的盈利空间?为了它而涨电价有可能吗?所谓“10%-15%”又会扣减挤占谁?

影响盈利空间的几大因素

具体分析独立售电企业的盈利空间,有以下几方面:

规模优势问题

——由于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的文字在9号文中消失,电网企业原来占有的市场空间不再强调强制退出,也缺乏动力与地方合作组建省级规模的营销服务公司(而更多将是个别城市的小范围试点),加上终端消费者的路径惯性,这样新兴的独立售电企业就不可能在一定时期以内形成足够的经济规模,在电力采购、销售等竞争中都将处于劣势。

价格封顶问题

——独立售电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对象,是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用户——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9号文第2条明确了这部分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此即意味着这部分业务的盈利空间不仅是有限的,而且若遇到市场波动将很难及时调整形成市场化的反馈,售电企业则存在收不抵支的风险。

时差效益问题

——独立售电企业与可参与市场交易的大用户之间、与其他售电商之间进行转售交易,但由于后两者自身都可以在市场上直接从事交易,因此(在没有规范的期货市场的情况下)这类转售交易是不可能具有价格优势/规模优势的,而只能具有一定的时差效益,更多属于调剂余缺性质,盈利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

风险对顶问题

——“发电+售电”组合是独立售电企业的重要类型,前提是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由此形成电网企业旱涝保收、而“发电+售电”企业承担全产业链市场风险的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也注定其盈利空间的局限性,在未来发电市场“双轨制”甚至“三个世界”的不利情况下,对于发电企业更多只是一种安慰。

信用风险问题

——中国电力系统规模庞大而能效低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都具有理论上的广阔空间,但事实上由于社会信用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存在着资金垫付、专用设备、履约信用等多重风险,其发展始终没有达到预期。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独立售电主体,并未在本质上规避垫资风险,效果如何有待观望。

信息透明问题

——如上所述,独立售电企业需要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大量中间成本,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申报并公开”各类交叉补贴数额的“公开”2字,在9号文中消失,意味着由电网企业把持的中间成本的透明度难以提高,特别是政府与其博弈的能力与决心都尚不足够,由此必将挤占独立售电企业的盈利空间。

其他,参与电力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涉电金融业务,虽然看起来很美,但目前还时机未到,远水不解近渴。

资质要求有必要吗?

9号文在第4、第17等条中,对于电力市场各个主体的准入资质进行了规定,其中:

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将按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其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还将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制度,支持环保高效特别是超低排放机组通过直接交易和科学调度多发电;

而售电主体呢,则将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

但值得指出的是——按照网络业务/非网络业务“错位竞争”理论所施行的售电放开,输配电企业拥有实物性资产、承担物理性业务,而独立售电主体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业态:

一是如前所述9号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特别强调了对于“配电+售电”小垄断业态的严格限制,因此独立售电主体是不拥有电网资产、不提供配电服务的;

二是根据9号文第17条,电网企业“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说明从政策意图上进一步连“最后一公里”的业务也给了电网企业(目前尚有部分由社会承担),而独立售电主体是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的;

三是由于电的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独立售电主体其实是连经营场所都非必须的。

——因此,按上述理论与政策所培育的独立售电企业,其性质更多属于一种商贸乃至金融活动,最近似的就是电信领域的电话卡销售。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这样的商贸企业,除了资金、信用等少数条件之外,9号文第17条所要求的“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的售电主体条件”有什么依据?

特别是在9号文第4条,对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它们真正拥有实物资产、从事物理性业务——的准入资质已经进行了要求,已经体现了技术、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那么,对独立售电企业的要求还有什么必要?

按上述理论与政策所培育的独立售电主体,既没有电网实物资产,又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可以没有经营场所,所谓“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的售电主体条件”又从哪里来落实来体现呢?

总之,电力体制改革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一些传统行政管理人为设卡的思维惯性可以休矣,在下一步有关配套方案中应该尽量简化这类独立售电主体的准入门槛,避免大用户直购电沦为变相审批而多年难以展开的历史重演。

投资弄不好会“受点儿伤”

9号文第16条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给予社会投资者很大的预期,但实际的投资前景如何呢?

对放开增量配电的态度——从征求意见稿的“积极”,变为9号文第16条的“逐步”。目前中国电网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一,电网企业仅仅是海外投资就已超过千亿规模、并不真的缺乏投资能力,特别是对于低压配网,更多只是挑肥拣瘦患得患失气人有笑人无而已;

投资者的使命——从征求意见稿的“投资经营”,变为9号文第16条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投资”,意味着配电放开的重点最终落在了吸引投资而非真正运营,而电网企业极大可能性将以种种理由维持对配电网的“统一经营管理”;

投资者的地位——从征求意见稿的强调改革电网财务核算、实施有效“监管”限制其干扰市场,变为9号文第16条,所谓“促进配网建设发展”,即缺钱时可以利用社会投资,所谓“提高配网运营效率”,即外来投资者无能力自主投资自主运营、只能配合从属于电网企业,呵呵,希望笔者的解读是杞人忧天!

通过上述详细研读,对比文件条文可以发现,配电环节实际的市场开放空间将非常小,投资者只能从属配合于电网企业,而很难独立运营自我把握,在电网巨无霸的阴影之下,无异于与狼共舞火中取栗。

进一步结合前述,按照目前的文件表述,绝大多数独立的售电市场主体、包括参与增量配电的投资者,所获得的市场空间、盈利空间其实都非常有限,跨过门槛进入市场也不一定如想象容易,更大可能仅仅成为电网垄断集团的施舍恩赐与政治点缀,如果没有过硬的人脉关系或利益勾连这口饭是不好吃的,“售电商”弄不好就可能会“受点儿伤”……

哪些焦点将决定电改最终面貌

电改是复杂的公共政策,从总体方案到指导意见,从中庸示人到暗箱右倾,从上会溜边混到刀笔偷文字,每一事项每一步骤都可能经历上下/左右/内外的复杂博弈明争暗较,即使最高决策者也难以幸免。

好在,电力是所有人都无法视而不见的公共事务,只要那些垄断利益集团依然在侵蚀社会福利,电改这件事就不会被忘记,一城一役不必纠结,总还有下一个新回合。

9号文作为新电改的指导意见,虽然不乏遗憾乃至疑问之处,但随着“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及时召开,当下更重要的,则在下一步即将出台的14个配套文件(目前已推出3个),这将是2015年电改博弈的主战场。

——其中,12个博弈焦点将决定本轮电改的最终面貌:

一是输配价改的博弈

——如果能够快速扩大试点范围,将输配电价独立核算的规则/程序/方法等成果直接应用于改变电网经营模式,则可为新一轮电改起到重要先锋作用;而如果被纠缠于价格水平涨落/电网企业盈亏时间之类的问题过久,输配电价独立核算的成果很可能被架空搁置束之高阁。

二是交叉补贴的博弈

——如果能够研究并明确交叉补贴的有关规则,并强制电网企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将有利于控制社会成本暨控制电改成本;而如果继续放任电网企业的黑箱状态而不能提高透明度,则很可能进一步提高输配环节成本而损害全社会福利,而且降低电改本身的支持度。

三是电网模式的博弈

——如果能够进一步坚定打破垄断的决心,重新明确电网企业“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也即强制退出售电业务(可与地方合作组建具有规模优势的营销服务公司),将成为新一轮电改的最大亮点;而如果不敢强制电网企业退出电力购销市场、而继续保持大比重垄断以及调度交易机构,则为电力市场结构以及后续电改埋下极大隐患。

四是财务核算的博弈

——如果能够梳理厘清电网企业各类业务,强制每一类业务都单独进行财务核算,这是对大型垄断企业集团混业经营这一现状必不可少的弥补,也是进一步分类监管完善制度安排的基础;而如果电网企业各类业务继续混杂一团交叉补贴利益输送,则意味着监管失控并将严重威胁相关市场秩序。

五是交易机构的博弈

——如果能够按照“先落实硬件后完善软件”的策略,努力实现现有三级电力交易机构的整建制剥离,将很大程度转变电改博弈形势;而如果“相对独立”沦为“假独立”,电力交易机构继续由电网企业控制,反而将强化垄断利益集团的势力、降低新电改的社会舆论评价。

六是市场职能的博弈

——如果能够重新明确电费结算、供需平衡等电力交易机构重要职能的完整统一,通过收费等方式赋予交易机构财务独立的机制,无疑有利于市场建设与运行;而如果放任电力交易的职能体系被打散,无疑将极大削弱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即使独立出来也将面临不少困难。

七是售电放开的博弈

——如果能够明确并强调售电放开的前置条件,先期努力压缩电网企业购销比重,并提高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无疑有利于后期更好实现售电放开;而如果冒进邀功,在前置条件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忽悠投资者入场,则存在沦为垄断者赏赐与装饰的风险,资本市场迟早会用脚投票。

八是新型主体的博弈

——如果能够理顺售电主体的资质条件,尽量放低门槛,并向社会客观解读电改政策、打消不合理预期,无疑有利于鼓励多元化的投资者入市;而如果有意夸大投资机会,同时又人为设置不合理且不必要的市场主体资质条件,甚至沦为变相审批而提高门槛,最终将挫伤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难以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九是直接交易的博弈

——如果能够下定决心成批放开大用户直接入市交易,才可能尽快改变市场格局、大幅度挤压电网购销垄断的比重;而如果仍然不愿放弃变相审批,人为提高交易成本,入市用户心理预期与发电企业承受能力反差过大,则可能从两个方面都引发有关企业的抵触,影响新电改市场格局的塑造历程。

十是供需平衡的博弈

——如果能够由独立性较高的交易机构统筹电力电量平衡,在稳定发电企业收益水平的前提下,逐步缩减发用电计划,鼓励入市交易,可望保障电改的平稳实施与市场秩序;而如果急于求成,形成计划内机组——有用户机组——无用户机构等“双轨制”甚至“三个世界”,在政府干预/电网侵扰之下,发电企业蒙受的损失过大,势必影响供需平衡与市场秩序。

十一逻辑次序的博弈

——如果能够步步为营,尊重电力产业客观规律,加强顶层规划与统一协调,按照一定逻辑次序逐步推进各项电改任务,新一轮电改肯定是可以做出一些有价值的事情;而如果采取机会主义态度,拱一步说一步,急于出业绩乱找突破口,十余个相关部门或争功讨彩或避重就轻,按各自盘算多头并进,甚至把非电改范畴的部门业务也夹带进来搭车借势,新一轮电改则难免效果打折甚至行之不远。

十二决策公开的博弈

——如果能够有提高决策透明度之公心与大智慧(32.67, 2.97, 10.00%),继续欢迎公众参与、推进科学决策水平,改革操盘者定能获得公众舆论的支撑与反馈,增添与反改革反市场势力进行博弈的力量,或至少增加一些讨价还价的空间;而如果改革操盘者甘心与被改革者沆瀣一气暗箱操作,抵制公众批评监督甚至暗算不同意见者,则只能沦为垄断利益集团的傀儡与垫脚石。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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