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美国商务部曾于2012年裁定对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征收18.32%至249.96%的反倾销税,以及14.78%至15.97%的反补贴税,但并未完全堵死中国光伏组件入美之路。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对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产品范围从“晶体硅光伏电池”扩大至包括电池、组件、层压材料在内的“晶硅体光伏产品”,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晶体电池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初步裁定中国大陆出口到美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获得了超额政府补贴,补贴幅度为18.56%至35.21%。
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又公布了对华晶体硅光伏产品反倾销初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其中中国大陆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6.33%至165.04%,台湾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59%至44.18%。
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输美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终裁,认定中国大陆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中国大陆厂商的倾销幅度为26.71%至165.04%,补贴幅度为27.64%至49.79%,台湾地区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1.45%至27.55%。
2015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第二起对华光伏双反案终裁结果,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损害,美方将据此征收“双反”关税。
事件评析
(一)出口可采用首次“双反”税率
美国首次“双反”主要针对中国产晶硅光伏电池以及由该电池加工而成的组件,其中还包括第三国进口中国产电池在海外组装并出口美国的产品。美国商务部终裁报告上指出采用第三国产的晶硅电池在中国加工而成的组件出口美国不在征税范围内,因此首次“双反”裁决后,我国部分光伏企业采取进口台湾电池在国内组装为组件再出口美国的方式合理规避关税。而二次“双反”将首次“双反”中明确被排除的征税情况予以恢复并加强,堵死了国产光伏电池及组件出口美国市场的所有避税途径,并对中国台湾地区征收11.45%至27.55%的反倾销税率。但二次“双反”主要针对进口第三国电池组装并出口的中国产品,目的在于堵死“首次双反”的避税途径。
根据终裁报告,产自中国的光伏电池及组件出口的关税仍沿用首次“双反”裁定的结果,因此,这部分光伏产品的出口并未受到二次“双反”的影响。跟据首次“双反”终裁结果,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的合并税率分别为35.97%和23.75%,其余59家应诉企业合并税率为30.66%,非应诉企业的合并税率265.2%,较二次“双反”税率低。并且据台湾媒体报道,普遍厂商的一次“双反”税率由30%降至17.5%。因此,绝大多数中国厂商出货将选择在中国自行生产电池片,封装成组件后以2012年的双反税率出货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