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网发布时间:2015-04-01 15:00:53

索比光伏网讯:内政办发〔2015〕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为了推进我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规模达2500万千瓦以上,占全区电源装机27%以上,其中,风电2070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太阳能发电303万千瓦(光伏电站284万千瓦,分布式发电19万千瓦)。随着我区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的不断增加,受用电负荷增长放缓、电网调峰能力有限等诸多因素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弃风限电情况,对风电健康发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应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促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为核心,努力提高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的比例,明确可再生能源调峰主体,公平承担调峰责任,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先行先试原则。根据电源电网结构和运行实际,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可再生能源调度和电网运行模式,给予政策支持,先行先试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运行管理试验。

2.制度化管理原则。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开展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机制和调度管理探索,确保电网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比例常态化、稳定化。

3.主体明确、分工合作原则。明确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和调度管理的决策主体、监管主体、执行主体、承担主体,各主体要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任务。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风电限电率控制在15%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15%以内;2015年各盟市区域内太阳能光伏发电限电率控制在6%以内,今后力争限电率长期维持在6%以内;生物质能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原则上不限电。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


三、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设。

1.明确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决策主体,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是运行管理主体,自治区能源开发局是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是监督管理主体,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是执行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承担主体。

2.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合理发展可再生能源。根据电网接入、本地消纳和外送情况,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总量控制。特别是接入同一区域的风电场弃风率和太阳能电站弃光率超过标准要求的,本区域不得新增并网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待缓解达到要求后,再考虑新上风电场和太阳能电站。

(二)运行调度。

1.优化调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优化电网调度,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优先调度、保障可再生能源上网发电。将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定量分配到每个电站,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年电量平衡,做到同一变电站、相同类型发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统计信息系统和调度技术操作流程,按月公布调度数据,做到调度公开、公平、公正。

2.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执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确定各区域可再生能源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和各电站年度发电量计划。蒙西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20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500小时。蒙东地区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不低于1800小时,光伏发电不低于1400小时。

3.明确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责任主体。网内的发电企业包括公用电厂、供热机组、自备电厂,都要按照当年下达的保障性收购标准额度承担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调峰义务和责任,明确调峰标准、调峰措施等调峰内容,特别是自备电厂的调峰要求。

4.制定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按照职能范围,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三)调度监管。

1.将每年年初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指标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指标,考核电网公司的执行完成情况,并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季度、半年、年度通报可再生能源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奖罚分明。

2.华北能源监管局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分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办法》。


四、探索研究创新机制

(一)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纳创新机制。研究探索可再生能源消纳新途径,鼓励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展供热试点项目,推行风电供热市场化和交易改革机制。

(二)明确风电供热试点用电电价。根据目前电力价格管理体制,不同地区制定相应的利用风电供热试点用电价格。蒙西地区风电供热试点购电价格采用蒙西地区居民用电价格;蒙东地区赤峰市、通辽市风电供热试点购电价格执行本地区大工业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蒙东地区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风电供热试点购电价格执行本地区大工业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时参照赤峰市、通辽市的标准执行,待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本地区电价政策执行。

(三)支持参与风电供热的风电场建设。电网公司对参与供热的风电场原则上不限电,保障参与供热的风电场多发电量,通过多发电量收入弥补风电供热项目。电网公司负责建设利用风电供热项目配套的线路设施。

(四)制定蒙西地区峰谷电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制定蒙西地区峰谷分时电价,并研究制定非供热期不收取风电供热项目的容量电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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