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2015光伏业的发展利好何在
从工信部的《意见》内容来看,文件对2015光伏业的发展利好是:
一是《意见》对于光伏业走出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今,光伏似乎度过了最艰难的阶段,市场企稳回升势头明显,业内外看好着多于看空。但纵观羊年发展的轨迹,依然是在曲折中上行,诸多困难依然制约光伏发展。双反调查、新一轮贸易壁垒等因素依然不减;国内经济增速趋缓、技术依赖进口、行业产能过剩,融资难、成本高,效益低,企业亏损、债台高筑等等难题日日在缠绕着光伏。正如哈姆雷特的那句经典独白: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怎么办?作为国家这个层面来说,是想法设法把光伏振兴起来,光伏企业只有通过兼并重组,才能彻底摆脱困境,做优做强。兼并重组是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便捷途径。通过兼并重组,企业可以超常规发展,充分利用土地、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在有效整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扩张,被兼并企业也可以摆脱在大企业夹缝中求生存的压力和困境,赢得新的机遇和空间。实践也证明,兼并重组是光伏彻底摆脱困境的主要途径。一些处于困境中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重新获得了生机。
二是《意见》将促进光伏业的转型升级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意见》指出,利用全球产业调整机遇,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引导我国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兼并重组将有效地提高产业集中度。
多个行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论据。一方面,通过并购可发挥企业市场的规模效应,提高市场集中度;通过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市场进行专门的生产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另一方面,通过并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公司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地区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并购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每个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此外,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得其融资能力大大提高。
三是《意见》将有助于我国光伏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多年的经验表明,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有效地加快培育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众所周知,跨国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跨国公司内部通过长期的自身知识积累学习,逐步培育起来;二是从通过外部并购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具有相应资源的企业,经有效重组、整合而得。与自我发展构件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并购具有时效快、可得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尽管要完成从搜寻对象到实现并购、进行资源重组,但比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要快得多;对于那种大企业公司需要的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另一企业时,并购就成为跨国公司获得这种知识和资源的唯一途径。
四是《意见》将加快光伏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购并是社会成本相对最低的一种扩张方式。积累或再投资方式的扩张,如果不以产品消费市场的同步增长为前提,必然会造成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淘汰掉其中一批企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业内领导扩张的企业也会造成损失。创造性地使用并购(M&A)行为,可增进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调整成一个最优化的结构;使优势企业获得迅速膨胀,实现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最佳结合。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形成与国外大企业抗衡的大集团,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与外国大企业达成更大的协议,合作更大的项目;从一定意义上讲,产业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换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换、企业扩张、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