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炜:分布式光伏的希望在农村

来源:新浪博客 红炜发布时间:2015-01-19 08:43:07
说明:

去年6月,与俞燕山聊天,看他纠结于分布式光伏发展困境,即将老红那一时期对分布式光伏的思考形成文字送与他。时过境迁,有些思考已经不够全面,但两人心忧光伏的场面却犹如昨日。

俞司长:

根据那天闲聊内容,我将平日对光伏,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思考进行了点状的梳理,现送上供你参考。

一、分布式光伏没发展中国光伏难发展

能源供给结构不合理问题、传统能源污染问题、能源安全问题决定了中国必须大力发展新能源。

能量来源的无限性和获取这种能量手段的无限性,是成为探讨、补充、替代能源的两个前提。据此,光伏是最有希望的新能源,特别是最有希望的分布式新能源。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理念是成立的,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符合未来方向。

国外分布式光伏所占比例情况:德国约为80%,美国和日本约为50%。

中国光伏已经取得国际领先地位,在国家能够承受的基础上,维持一定规模的国内需求市场,成为继续保持这一地位的关键。

国内需求由两大部分构成:电站需求市场、光伏产品多用途大众消费市场。后者尚在培育中,前者又由两大部分构成:大型地面电站、分布式电站。

在没有找到大规模就地消纳模式之前,从成本角度讲,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难以持续、稳定发展。

结论:控制大型地面电站建设规模,向电力负载中心转移、发展分布式应当成为国内需求市场的重要部分,这已成为中国光伏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

二、目前中国分布式光伏难以发展的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不力是必然的,找不到解决之道也是必然的的。因为面临两个误区:选择以城市为重心的错误;在此错误的选择上不断探讨解决之道是错误的。

在政策一定的前提下,光伏产业,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建设是一个投资市场,投资要素不成立,投资模式不成立,政策再好也达不到应有效果。

一个产业能否大规模、持续发展,取决于产业环境是否完善,取决于资本是否愿意进入这个市场。

光伏作为非完全市场化产业,它的产业环境应当包括非市场化部分:国家重视程度、补贴政策力度;市场化部分:项目的法律地位、并网环境、产业标准、投融资环境等。

中国光伏产业环境的非市场化部分应当是世界最好的,市场化部分却是最不理想的。

从投资角度讲,当前以城市为重心的分布式光伏发展不力的核心原因在于:投资的多元风险与有限的投资收益不成比例。

投资收益为:现行补贴条件下的光伏电站平均年收益约为10%,即在计算复利的前提下8年左右回收投资;多元风险为:项目建筑物的法律地位和存在年限问题、项目建筑物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关系问题、建立在项目建筑物使用者信用基础上的投资者收益保障问题、光伏产业链的标准问题、投融资环境问题等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投资收益低于融资成本。

同时,在0.42元补贴电价一定的前提下,投资工业用电项目的积极性要高于居民用项目,这也是投资居民用分布式光伏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两大问题决定以城市为重心的分布式发展模式不成立:投资基础不成立,投资市场狭小。

第一,投资基础不成立。

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交易结构成立的基础,民用楼房共有屋顶使用权的不清晰,商用屋顶所有者、使用者、投资者关系的不清晰,决定了投资基础的不成立。
投资基础的不成立根本决定着投资的不成立。

第二,城市分布式光伏建设市场狭小。

商用屋顶和个人屋顶构成了分布式光伏需求的全部,前者面积小于后者。

商用屋顶的供给情况应是所剩不多。1999年开始的三年四期“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两个光伏扶持项目的实施,已经使得城市和开发区可用商用屋顶所剩不多。如果按照已批全部6GW计,已经占用商用屋顶面积为1.2亿平方米。

个人屋顶的供给情况是微乎其微。城市中只有别墅适合建设个人屋顶电站,中国的别墅数量是极为有限的。同时他们对电价变化的敏感弹性是最低的,他们不是光伏发电的主要推动者。占城市个人屋顶最大比例的是楼房,正如前面分析,这部分个人屋顶是不具备大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的条件的。

总之,在多元风险中,其它风险都可以逐步化解,但是项目建筑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在现有环境下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构成中国城市的主要建筑物——楼房。这决定了现有的以城市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不成立。

美国的分布式光伏所以较快提升,从法律角度看,住宅是以独立房屋为主;从投资角度看,Solarcity的租赁方式是有市场的。这些,在中国城市都是不可能复制的。

三、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希望在农村

基于以上分析,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重心应当向项目建筑物的法律地位清晰、使用年限明确在25年以上的方向转移。据此,农村个人用房值得关注,它有如下优势:

农村屋顶面积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统计显示1981年至2000年农村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为145亿多平方米,而同期城乡合计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仅为201亿多平方米。

所有权清晰。一般没有共用产权问题,可以做到投资者和受益者关系的简单、统一,从而实现交易结构的简单。交易结构的简单是投资成功概率高、规模发展可能性大的重要前提条件。

房屋存在年限清晰。作为投资人和受益者,房屋所有者最清楚房屋还能使用多少年。而是用年限的确定一定是分布式光伏投资分析的重要前提条件。

帮助农民脱困的有效手段。通过扶贫款或专项补贴降低一次性建设成本和享受补贴电价,可以极大提高农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积极性。合肥市的“百村推进、千户扶贫”形式值得关注。

总之,从屋顶规模和投资环境两方面,农村分布式光伏发展条件的相对完善决定了发展前景的广阔。

四、发展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当注重的三个问题

第一,建议适当提高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力度。

以无锡周边农村为例。当地个人屋顶面积平均大约在150平米,可以建设一个5000瓦光伏电站以满足全部用电所需。

房屋所有者投资分析:5万元总投资,采用自发自用,根据江苏省平均电价0.66元/度,电价补贴:0.42元/度,折合电价收入为1.087元/度,预计9年内可收回成本。

机构投资分析:由于中国当前融资成本高于发达国家两倍以上,同样基于10%的年回报率,作为一个投资行为,在发达国家是成立的,在我国是完全不具有吸引力的。

据此,适当调高个人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十分必要。

第二,建立支持农村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未来制约农村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的主要问题应当是投融资问题。

以建设一个3000瓦光伏电站为基准,3万元的建设资金对大多数农民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数字。要实现规模、持续的发展,应当通过政策和市场的两个渠道予以解决。

政策的解决办法:财政补贴、扶贫款项等。

市场的解决办法:完善投融资环境,创新金融产品。具体可以采用众筹、地方债券、Solarcitiy的租赁模式等。

总之,在政策确定的前提下,市场的规模取决于投融资环境。

第三、农村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策略建议。

优先发展东部经济发达和负载中心周边地区的农村。建议选择一个试点省份或城市。
这些地区农民对新事物的接受力和经济承受力强,同时当地电价高、政府补贴能力也强。
在不断积累经验、初步形成了完善的投融资环境的基础上,逐步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扩展。

以上思考是基于各类资料分析,缺少实地调研,不到之处敬请见谅。

参考资料:
《中国历年城镇.农村竣工住宅建筑面积统计(198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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