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对这篇文章中作者从电网公司“暴利”,再推出其造成电网公司是对全体国民隐形征税的这种观点是如何看待的?如果不合理,那不合理在哪些地方?
答: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合理。首先,上述观点的立论就存在问题,电网公司“暴利”一说值得商榷。有电力常识的人都知道,我国现行上网电价主要实行分电源类型的标杆上网电价制度,我国现行销售电价主要实行分省、分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制度。不管是上网电价还是销售电价,都不是电网公司自己决定的,而是受国家相关部门严格监管的。同时,通过销售电价减去上网电价计算出的“毛收入率”指标并不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在经济学上,特别是电力经济研究中很少使用这一指标。“毛收入率”只是计算了价差带来的收入而忽略了对居民、农业等低电价的补贴,更忽略了提高可靠性等为履行普遍服务职责而进行的投入,因此,这一指标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而且从全文中我也没有看到作者用国外电网公司的“毛收入率”与国内进行了对比。事实上,如果要计算的话,国外电网公司的“毛收入率”大多都不会低于中国。
此外,“隐形征税”的说法更是没有依据。电网企业是国家监管下的企业,虽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本质上还是市场主体,是一个盈利性的企业,他本身就是一个纳税人,何来“征税”一说?更何况我国电网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都履行着普遍服务职责,近年来居民电价的涨幅只有欧美国家的一半,交叉补贴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居民用户、农村用户以及偏远地区用户的利益。可见,文中“隐形征税”和“事实上是通过工业产品将高电价转嫁给了国民”的说法都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臆测。所以,我认为,就上述几点来看,无论是文章的论点、论据还是推导逻辑,都存在较大的问题。
2、 该篇文章中提到不同地区电网公司购售电价的几个例子,说到我国电网公司毛收入率远高于国际电网公司的情况,那么其他国家的电网企业的购售电价水平是怎样的?
答:根据美国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美国平均商业用电10.19美分/度,工业电价6.60美分/度,居民用电12.20美分/度。与我国情况相反,美国不存在类似我国的交叉补贴情况,因此美国居民用电反而要高。而且每个州经济情况不同、基础设施发展情况不同,因此电价水平也不一样。在国家之间的比较时,更是如此。国家之间发展基础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工业结构不同,光凭一个电价做简单化比较,是说明不了问题的。德国工业电价大概是美国2.4倍,但是从近年来德国工业发展情况来看,如此高电价是电力私有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德国现在正在走电力行业重新公有化的路子。因此在分析电价水平时,不能简单地以电价高低作为讨论的依据。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讲,受电压等级、售电规模等影响,居民、农业供电成本要远高于工商业用户,其销售电价也应较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居民、农业电价较低,形成了较大的电价交叉补贴。以居民用电为例,由于用电电压等级低、用电规模小、用电时段集中在高峰等,供电成本一般要远高于工商业电力用户。从推行市场化定价较早、交叉补贴不大的相关国家情况看,居民电价平均是工业电价的1.7倍左右,如英国1.70倍、德国2.28倍、法国1.50倍、美国1.74倍、日本1.42倍等,而我国仅为0.83倍。按照国际水平1.70倍测算,我国居民用电价格将达到1.1元/千瓦时左右,较目前实际水平高出一倍,居民享受的电价交叉补贴超过3000亿元,这也就是我国工业电价相比其他国家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对电价组成进行详细分析:我国电力用户的平均销售电价为每千瓦时0.67元,其构成为: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3.4分钱,发电企业的平均上网电价0.41元,电能输送损耗2.6分钱,电网企业输配电价0.20元,占平均销售电价的29.9%。国外输配电价平均占销售电价50%左右的比例相比,而我国输配电价水平处于较低水平。
在0.2元的输配电价中,电网企业要缴纳各项税费3.7分钱,发生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12.2分钱,支付银行利息等2.5分钱,净利润仅1.5分钱,占销售电价比重2.2%,因此说电网企业是暴利、隐形税收,是完全不正确的。
由于我国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均实行分类定价,因此总有部分上网电价低于平均水平,如西部地区的常规能源发电、部分水电普遍在每千瓦时0.3元左右;也总有部分类别用户的销售电价高于平均水平,如东部地区的工商业用电价格达到每千瓦时1.0元以上。
若采用部分较高的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与部分较低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进行比较,方法不科学,得出电网企业毛利率高的结论也完全不正确。
综上所述,近三十年来,我国电网承担起了极为重要的普遍服务责任,在各行业消费价格普遍上涨的今天,与其他各产业不同,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我国电价一直保持较低水平。我国电网以这种方式,支撑我国制造业成为全球制造业第一。而某些人认为工业电价较低的美国,近年来的口号却始终是“重振美国制造业”,相比之下结论就很明确了。
3、 新电改方案对解决电网公司坐吃差价的盈利模式是否能起到作用?如果不能,是因为哪些原因?
答:新电改方案对电网公司盈利模式变更的作用是肯定的。但是,这里我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所谓“坐吃差价的盈利模式”还是未来可能的“固定收益的盈利模式”,都只是电网公司在国家相关法规下执行的企业经营模式,这即不应该是电改的核心也不应该是电改的目标。我认为,电改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安全经济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情况下,同时做到节能环保。而电网盈利模式的变化,是为适应改革需要、促进改革目标实现的措施。所以说,在当前改革目标的指引下,新电改方案是可以很好的起到你所说的作用的,去年年底深圳开展的独立输配电价试点工作就是很好的实证。
当然,改革还是需要循序渐进的。我认为,政府“以试点为前导,逐步渐推进电网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的思路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较好的规避改革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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