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三)款产能要求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四)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1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6和14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2和18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5%和18.5%;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10%。
6.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并网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