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市《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的若干意见》

来源:建德市工业经济信息网发布时间:2014-12-24 08:07:19
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精神,结合建德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为契机,围绕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以应用促技术进步、促产业链协作、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到2016年总装机容量超过40兆瓦,到2018年力争达到80兆瓦。培育光伏企业和应用市场,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示范项目等,力争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城市。

三、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鼓励在工业园区、市内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支架、电气设备、储能系统等产品。

(一)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要率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对可开发屋顶面积较少的工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推进单体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优先支持在工业企业、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顶建设兆瓦级的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提供屋顶资源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方案执行,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适用范围,计入企业节能量,不纳入消费总量考核。同时在能耗置换、有序用电负荷指标分配、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工业企业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商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现有屋顶原则上应改造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新建项目应同步配套设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推动光伏下乡,开展低密度住宅光伏发电应用试点。积极支持发展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农村示范区、美丽乡村等改造示范项目建设中,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同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支持农居连片进行光伏发电应用开发改造,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种(养)殖场等光伏发电项目。选择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区集中连片建设居民光伏发电应用试点,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四)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组织开展连片设施光伏照明试点。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屋顶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建设条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顶,均鼓励补建和改建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广光伏玻璃幕墙、顶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园和居民区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务区照明、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棚照明等方面,开展光伏照明试点。

四、完善并网管理与服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办理时限,为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表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费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财政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居民住宅、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是扶持对象。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工商企业;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居民。

二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三是鼓励光伏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杭州市的各类政策和我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争取各级政策扶持。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政府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农办、供电、住建、环保、商务、安监、科技、教育、卫生、开发区、机关事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建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领域具体的推进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完成国家、省、杭州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七、其他

对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企业,取消资助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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