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第一轮光伏产品反补贴刚刚结束之际,中国光伏生产企业的元气正在恢复,美国继而发起第二轮光伏产品反补贴,其原因值得思考。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中美“双反”(反倾销、反补贴)相关调查已进入“终结”阶段,其已于10月14日重新展开相关的问卷调查,此后将举办公听会等必要程序,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14年12月11日公布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反补贴的终裁结果。
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第一次反补贴调查之后,中美光伏产品争端的拉锯战仍在继续,如果中美双方在此次美最终裁决公布前未能达成类似“价格承诺”的“和解”协议,中方企业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下中国光伏产品的生产企业来说,如何调整策略以求进一步化解危机,无疑成为首要关心的问题。
美行为有待WTO机构认可
此次双反调查并不是美国对我国发起的第一轮光伏产品“双反”调查,早在2011年10月19日,德国光伏企业太阳能世界公司的美国分公司(Solar World)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10月裁定对中国光伏产品及组件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以及14.78%~15.97%的反补贴税;同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此项裁定,做出最终裁决。
今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又宣布,对从中国内地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第二轮“双反”调查,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表示,发起这项调查是回应太阳能世界公司美国分公司的申诉,该公司称,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出口到美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同时,中国内地出口商收到的政府资金补贴幅度也超过准许范围。而且此次调查产品范围从“晶体硅光伏电池”扩大到了“晶体硅光伏产品”,包括电池、组件、层压材料、太阳能电池板等。
美国商务部在今年6月后,陆续公告反补贴、反倾销初判结果。其中,中国内地厂商受到18.56%~35.21%不等的反补贴税,以及26.33%~165.04%不等的反倾销税,台湾地区企业则被处以20.86%~27.59%不等的反倾销税。
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的此次“双反”调查中,中国企业今后向美国出口晶体硅光伏产品时将会被收取费率高达20.38%的现金保证金。如果2015年1月美国有关部门做出的终裁决定为肯定性裁决,美国海关将正式对中国相关出口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中方企业在美国遭遇“双反”调查,就美国而言,并非是空穴来风、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贸易救济措施都具有保护本土企业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还是得到现有的WTO 法所认可的,但是美国肆意发动这种“双反”措施,是不是违反了WTO 的现有法律,这个需要个案分析,甚至当双方僵持不下时,需要一个第三方的认定,比如说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专家机构的裁决来进行认定。
不能简单地通过表面现象来进行认定,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中国的光伏企业没有问题,比如政府的某些做法,以及某些补贴确实和现有的WTO规则不相符合的地方,但是美国认定的中方企业存在倾销、补贴的行为,同时对中国征收了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这本身其实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议的,到底是不是滥用,这需要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来进行裁决。
中国制造竞争力增强是原因之一
在美国第一轮光伏产品反补贴刚刚结束之际,中国光伏生产企业的元气正在恢复,美国继而发起第二轮光伏产品反补贴,其原因值得思考。
戴龙认为,中国所生产的光伏设备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上优势明显,而且中国企业所出口的光伏设备时间比较久,最近几年内,遭到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的一系列的贸易救济调查,这些调查本身确实对中国国内的光伏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不只是此次美国发起的第二轮“双反”调查本身,还包括欧盟对中国发起的“双反”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多数发达国家在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受一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影响,纷纷举起贸易救济的大棒,对中国正常的出口贸易进行“双反”调查。
戴龙同时指出,中国企业本身的贸易出口行为也存在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积压的一些产能过剩,导致中国的光伏产品大量依赖国际市场,特别是依赖发达国家的市场,所以才导致了这两年欧美国家对我们发动频繁的贸易救济调查。
虽然我国政府也在政治层面上,包括领导人出访,或者其他的渠道上同其他国家进行了磋商,但是没能够,或者说不可能在根本上来遏制他们的贸易救济行为。
第二个原因是光伏产品作为一个绿色能源大环境下的新兴经济领域,与反补贴其他传统领域相比,光伏产业是代表了一种新能源行业,是各国包括欧美国家都在其国内大力倡导的领域。中国的光伏产品也在飞速发展,在很多方面是与他们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由于我们的天然劳动力以及原材料方面的优势,使得我们的产品比他们的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当这种产品出口的时候,很容易遭到这些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抵制,会要求他们的相关政府部门来发动所谓的反补贴调查。另外,美对本土可再生能源设备发展的自身保护,也可以说是导致中方企业频繁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原因之一。
盈科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俊林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价格差异也是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遭遇困境的原因之一,美国认为中国的光伏产品以低于公平的价值销售,给美国同类产业造成了损害。”
最后一个原因是光伏产业是我国政府大力扶植的产业之一。王俊林指出,我国根据国际政策发展的方向给予新能源产业一定的补贴,但是,我们在入世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发达国家给予公平的司法经济国家待遇,因此,这也是导致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发起了“双反”调查的原因之一。
积极维权与多元化经营相结合
如果美国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决认为中国光伏设备存在倾销的行为,下一步可能会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审调查。对于中方企业如何应对方面,戴龙认为,对中国企业来说美国还没有最后决定来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对于结果仍是有回转希望的。《法人》记者就此向涉案企业之一光合能源提出采访请求,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复。
戴龙认为,目前中国企业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方式,首先应该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规定据理力争,如对举证的积极应对,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争取尽可能地与美方通过“价格承诺”这种方式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这也是现有的WTO法律所认可的方式。这种“价格承诺”在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结论还没有出来之前,中国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回转余地促使美国最终不发动贸易救济。
美国发动对中国的“双反”调查时,还有替代国调查问题。所以替代国调查同样也是解决途径之一。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生产、运营是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方式在进行,就可以不按照美国认定的某一个替代国来对待,这在国际法方面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撑的。企业可以通过证明,使得美国至少不会采取对中方企业来说相当不利的“替代国”认定中方企业存在某一个比较高的倾销、补贴幅度,进而征收一个比较高的反倾销、反补贴税。
戴龙对记者说:“中方企业在维权时,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存在一种厌诉、怕诉的心理倾向,这是不能积极应诉的原因之一。”因为但凡反补贴调查被发动,涉及的企业面会非常广,企业可能也不会愿意起到带头作用,宁愿承担相应的惩罚责任,这也是中国企业存在的弊端。这首先需要中方企业来改变这种观念,其次需要中国政府以及专业人士,做到更适合的配合工作,说服企业来积极争取自身利益。
最后,中国企业本身应该对海外与国内市场进行一定的考量。“中国企业现在应该思考如何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不断扩展新兴市场和国内市场,培育自主技术以及自主产业。”王俊林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