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洞头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三)落实经费。设立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强化督查。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政策要求共同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拒不执行本政策规定,或执行不到的,将予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政策。
五、其他
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业主)在本县域内的项目。本意见规定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时,按从高从优原则享受一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中政策内容涉及的期限超过2016年12月31日的,在之后规定期限内仍然有效。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级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