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
但*ST超日债权人间的分歧也由“20%的偿付比例”引发,一些超过20万元部分仅受偿20%的普通债权人心怀不满,并依据“此前上海市中院几例类似破产重组案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为30%-70%”,要求潜在重组方将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调整到45%。
为了证明此番重整计划已对各方利益做了最大兼顾,也付出了重组方所能承受的最大代价,协鑫集团高层举例称,“此前*ST贤成的清偿比例仅从破产的零调整到了重整的3%,长航凤凰则从0.8%到11.6%,无锡尚德从14.8%到30%。而*ST超日的3.95%至20%,已有4倍多的提高”。
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相对于*ST超日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中的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债权持有人、因重整计划外“保函”可能受到全额清偿的“11超日债”持有人,其余普通债权人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但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就此表示,破产重组是由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付债务而引发的,故此,几乎所有的重整计划都不可能做到让所有人满意。
“诸如*ST超日重整计划的清偿顺序及其中‘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全额受偿’的具体方案,体现的是*ST超日管理人和重组方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这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范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要求。”而正因为侧重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钟兰安看来,“重整计划做不到‘一碗水端平’”。
而关于重整计划外,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为“11超日债”合计承担最高8.8亿元连带责任,出具的那两份“保函”,钟兰安认为,其也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考虑。“更深层次,这符合某种商业伦理:那些购买债券的人,都是对公司前景认同的人,是重组方及公司高层最难争取到的人,当然也是最不愿伤害的人。”
值得一提的是,有消息人士透露,某普通债权人为争取更多的“一致行动人”,甚至给部分普通债权人作出了“兜底”承诺:如果由于对此番重整计划投反对票,而造成*ST超日重组不成进入破产清算,则该债权人将为其他“一致行动人”补偿3.95%之外至20%的差额。
不过,这一承诺究竟有多大的诱惑力尚难评判。毕竟,获得承诺“兜底”的债权人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将获得20%的受偿,投反对票获得的并不比投赞成票获得的多。此外,若*ST超日进入破产清算,由于资产清算时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低至3.95%的清偿实则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