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印发《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计划》 分布式重点监管7省

来源:发布时间:2014-08-05 00:37:59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了巩固上半年12项重点专项监管成果,进一步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制约能源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我局制定了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问题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发现问题,善于分析问题,围绕中心工作,查找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监管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闭环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明确监管工作程序和具体环节步骤,形成政策制定、监管、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工作机制,使监管工作有结果,政策制定解难题。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肃处理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监管规则制度,确保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分类处理。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开展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国家能源局各司、各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在工作中要协同配合,明确分工与责任,形成合力,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大监管力度,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要按照重点专项监管工作部署和安排,加大监管力度,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驻点监管,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把监管工作做专、做精、做深,务求实效。

六、以重点专项监管促进日常监管,确保全年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正确处理好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要通过重点专项监管对突出问题、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管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方法和流程,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提升日常监管的效能。各派出机构在突出抓好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监管工作要点和计划,继续做好人民群众满意用电暨供电服务、成本价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用户受电工程、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回购、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等各项日常监管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解决的实际问题按业务内容分别报送局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和资质中心。


  2014年下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巩固上半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成果,加强问题导向监管,健全闭环监管与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政策措施,服务能源科学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整体工作部署和安排,决定下半年继续开展8项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4年度火电规划及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全国火电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电力〔2013〕502号)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相关要求,针对国家能源局印发的2014年度各地火电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

1.2014年度火电项目优选情况。重点监管实际核准建设规模是否超出规定的年度建设总规模,是否制定地方电源发展规划并将优选项目纳入规划,是否制定并严格实施地方火电项目优选评议办法,机组煤耗水平及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划布局原则等。

2.核准在建和已纳入规划火电项目相关情况。重点监管核准在建项目进度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已纳入规划火电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已纳入或未纳入规划火电项目未核先建的情况。

3.2014年1-8月现役火电机组运营情况。包括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及利用小时数等相关情况。

4.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宁夏、新疆、湖南。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安徽。

(三)时间安排

10月份启动,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6号)、《天然气利用政策》、《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4〕71号)的相关要求,对重点地区保障天然气供应情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

1.增加天然气供应情况。天然气生产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下达的天然气生产年度计划和年度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增加供气量。

2.天然气合理使用情况。2013年以来天然气供应企业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规定的有序用气次序供气情况;地方政府为应对天然气供应紧张制定的调峰、应急预案是否得到落实,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交通用气等是否得到优先保障;是否存在无序新建和改建燃气发电、中断或影响民生用气情况。

3.天然气利用项目气源落实情况。各地是否编制“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做好相关规划计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利用项目是否在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已落实气源的天然气利用项目,其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到位。

4.天然气供需监测及预测预警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建立每日天然气供需情况报送机制;是否对天然气供需情况进行跟踪和预测预警,能否及时发现天然气供应风险。

5.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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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监管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湖南、陕西、新疆、重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

(三)时间安排

8月份启动,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部分水电基地弃水及水电消纳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水电送出网架约束情况。由于送出工程和电网配套接入系统原因,造成水电上网消纳约束情况。电网企业为解决水电送出网架约束采取的措施,以及为解决网架约束新建电网项目情况。为解决网架约束进行的电网投资占电网投资总额的百分比。输电通道实际运行效率情况,“十二五” 大中型水电与配套电网发展规划、协调建设及接网情况。

2.水电送出运行与调峰约束情况。由于运行方式需要以及电力系统调峰能力限制等原因,造成水电消纳约束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为解决此问题是否通过对运行方式调整,增加水电消纳情况,以及由于调峰总能力不足仍然存在弃水情况。受电省抽水蓄能电站规划与实际运行效果的对比分析。

3.常规电源为解决弃水额外付出的成本情况。为尽量多消纳水电,当地常规电源运行方式调整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运行方式,是否与项目核准可研报告预测相符,存在差距的情况。常规电源在弃水发生的时间段,是否在所在区域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硬性要求的调峰下限运行,常规电源提供有偿深度调峰情况,为此常规电源付出的额外调峰成本情况。

4.水电外送情况。弃水时段,水电外送曲线与受电地区负荷曲线差异情况,外送电量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水电外送市场机制建设情况,水电外送采用计划手段强制消纳和采用市场手段消纳情况。水电外送电量体现市场购电主体意愿与强制消纳比例情况。

5.水电生产情况。水电近5年来水量与来水时间比较,水电企业设计水库调节能力与实际运行调节结果比较情况。水电企业成本与收益情况。近三年水电弃水量核查情况。

上述全部情况按照总量、大中型水电和小水电三个口径进行梳理分析。

6.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重点监管时间范围为2013年全年、2014年上半年,水电基地选择四川、云南、贵州、福建。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四川。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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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布式发电并网收购及补贴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收购情况。包括:①已投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光伏、风电及天然气冷热电联供等)装机容量、投产时间、并网情况等;②分布式发电项目协调工作机制、并网服务流程、信息披露情况、项目备案情况等;③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情况;④分布式发电项目 2013年和2014年1-6月份的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情况等。

  2.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费及补贴结算情况。包括:①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电价补贴等政策的执行情况;②地方政府配套出台的投资补助或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③补贴资格申请、补贴项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情况;④上网电费结算及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等。

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2013年和2014年1-6月份)。包括:①征收范围、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征收金额、占销售电价比重等;②主要补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项目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标准和金额等。

4.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河北、山东、浙江、江西、河南、广东、江苏。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河北。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五、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系列质量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4.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东北、山西、安徽、江西、甘肃、湖南、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江西。

(三)时间要求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0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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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网络安全管理情况。重点督查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建立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人员、资产、采购、外包服务等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网络安全经费保障情况等。

2.网络技术防范情况。重点督查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泄密措施及有效性;网络边界防护措施,互联网接入安全措施,无线网络安全防护策略;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安全策略配置,应用系统安全功能及有效性;终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安全防护措施;重要数据传输、存储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3.应急工作情况。重点督查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情况、应急演练情况;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灾难备份措施建议情况;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情况等。

4.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重点督查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及各级人员网络安全基础培训、网络安全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等。

5.WindowsXP停止安全服务应对工作情况。重点督查Windows XP使用情况,安全保护方案制定情况,安全防护产品部署情况,采取白名单、卸载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关闭不必要服务和端口等安全措施情况,推广国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工作落实情况等。

6.数据泄露及系统被控情况。重点督查数据中心及使用的云计算服务设施是否设在境外,采用系统设计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数据处理、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系统托管、安全评测等外包服务过程中数据是否提交给境外机构,系统是否被境外机构远程控制等情况。

7.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北京、山东、浙江、广东。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浙江。

(三)时间要求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0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七、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安全风险管控。对电力企业针对重要输电通道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运行方式安排、电气一次设备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防范落实情况等。

2.事故应急管理。对电力企业针对重要输电通道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案制定情况、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应急演练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情况等。

3.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监管。对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主要包括:监管职责界面的划分及落实情况、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信息报送及调查处理情况等。

4.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华中、华东、青海、四川、贵州。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四川。

(三)时间要求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0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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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建电网工程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监管,加强对电网企业及所属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工程分包环节以及分包商的监管,在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制度和重点环节中落实许可制度要求。具体是2014年在建220kV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如下内容:

1.电网企业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列入工程招标条件。

2.电网企业是否将电网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承担。

3.电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行为。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承担电网工程施工。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区作业备案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跨区作业报告。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7.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上海、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江苏、河南、湖北、青海、海南。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河南。

(三)时间要求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2014年下半年驻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表

2014年下半年驻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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