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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光伏项目被搁置?德国“公民能源”值得借鉴

发表于:2014-07-15 08:35:00    

中国困境

事实上,中国亦在探索公民参与能源的可能性。2012年来,国家能源局频繁下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建设均在此列。在新能源战略上,国家层面亦鼓励分布式电站建设。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公众苦于没有参与新能源投资的途径。显然,本文开头的光伏“众筹”电站被暂缓,即是其中一例。

这一项目曾经规划得十分宏伟。联合光伏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原曾对外透露光伏项目金融创新的预期。在深圳前海项目后,联合光伏原计划于2014年5月至7月在上海启动类似的创新融资模式的光伏项目,并计划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铺开。

虽然投资人门槛不低,该项目一经推出,就吸引了超过200名意向投资人。至3月末,投资人签约完毕,资金随后到账。但至此,该项目却消失在公众的视野里。

2012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公司首席信息官,前海光伏众筹电力公司负责人姚杰透露,在启动“众筹”项目之前,联合光伏曾谨慎地咨询律师意见。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限定在200人内的有限合伙方式,“问题不大”。

“但是解释权在监管机构。股权众筹是否适用于光伏行业,监管机构说了算。我们暂时不想冒险。”姚杰说。

姚杰指出,深圳前海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采用的“众筹”模式与德国能源合作社都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光伏投资的机会,两种方式都以较低的成本调用民间资本解决新能源投资的融资问题,但两者有很大区别。

具体而言,股权众筹的门槛较高,深圳前海项目设计为10万元,而德国能源合作社往往是几十欧元至几千欧元不等。通过股权众筹参与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运营决策也没有投票权,而依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成员无论出资多少,民主商议,一人一票,共同决策。

“从决策机制、分配机制和弹性上,合作社都优于大公司。”杨团说。

杨团解释说,合作社基于人与人的合作原理,社员通过合作放大自己的收益。这些收益,既包括纯粹的经济收益,还包括互助带来的社会利益。在新时代,类似合作社的公民自组织解决了一部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记者采访了多位国内新能源项目投资者,他们普遍认为,中国新能源投资若要大规模、快速发展,必须要依赖分散的居民资本,而不仅是大资本。

遗憾的是,现阶段要在国内发展能源合作社,面临着比“众筹”还要高得多的政策壁垒。

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严格限制在农民专业合作领域。在许多欧洲国家常见的住房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甚至是医疗,养老、银行等合作社,在国内都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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