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政策倾斜助转型升级。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发展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对推广应用光伏发电较好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
二是实行电量补贴助转型升级。要求市本级、各县(市、区)建立专项资金,扶持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自2014年起到2016年底,对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建成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含个人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基础上,再补贴0.15元/千瓦时,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三是加大金融扶持助转型升级。要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独立的信贷支持。
四是加大土地扶持助转型升级。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经许可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利用土地资源的,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