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地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简化光伏发电项目行政审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独立光伏电站项目均取消核准审批,简化为备案制,且全部下放到设区市一级进行备案;在补贴发放方面也取消了行政审批,实行普惠性补贴政策,项目按计划建成并验收合格即可享受省级补贴,不安排其他审批程序。
《方案》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不分所有制实行普惠制。同时,研究搭建省级光伏发电项目融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项目向融资平台提供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有效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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