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天龙光电公告称,公司拟与关联方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下称“恒能光电”)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与上海超日约定的合作生产权益委托给恒能光电,包括且不限于采购、生产、研发、销售、资金等活动,合作期间生产出的产品所有权归恒能光电。
根据协议,恒能光电向公司支付管理费3600万元/年,两年合计7200万元。
天龙光电如此操作,不仅可以收回每年的折旧费用,还不用承担洛阳超日、九江超日的亏损,可谓一箭双雕。
ST超日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洛阳超日和九江超日分别亏损5437.96万元、581.75万元,两家公司平均每个月就亏损超过千万元,而天龙光电2013年全年净利润仅600万元。如果不将上述合作经营权转让给关联方,天龙光电2013年全年将会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天龙光电2012年就已经亏损5.11亿元,如果2013年、2014年继续亏损,天龙光电将被暂停上市。
根据2012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被暂停上市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难度远大于主板公司。
新规明确表示,不支持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