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魏律师介绍,在非法集资四个构成当中,行为方式没有相关审批、没有特定受众这两个方面,众筹都与之相类似。她强调,两者最大差异在于非法集资承诺还本付息,而众筹不能承诺具体的回报率,“可以提供可能的范围,而不能确定地承诺。”另外,非法集资没有实体项目在里面,往往是骗钱,而众筹要有一个实体的物品或者项目。
网信金融集团首席执行官盛佳表示,该项目采取股权众筹,对象经过条件筛选,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不是非特定的人。第二,按照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的法律规定,对筹资对象人数进行了限制。
魏律师表示,从对象来说,如果该项目的确有明确的限定条件,经过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投资的话,可以从非特定转变成特定的受众,从法律上理解来说是合理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实际的限定或者核实的筛选,不能认为是从非特定到特定的人的转变,而只是走形式。“因为投资项目一定有风险,针对的人群必须有风险意识和承受风险的能力。”魏律师说。
记者留意到,在众筹网“原始会”界面,对于“创始合格投资人”的标准中,包含投资机构、企业、高净值人群、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有行业丰富经验、独立判断力、高风险承受能力;年收入不少于50万,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等条件。对于光伏电站项目来说,融资方是否会对申请人进行核实和确切要求,将成为融资对象是否向特定的人转变的关键。
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凌江怀则表示,众筹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中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监管不是很明确,在国内尚属空白期,存在监管真空的情况。另外,由于这种新模式算是一种金融的尝试和创新,监管部门也处于观望的状态,如果这种模式进行下去能够取得不错的商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话,将来就日渐规范。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高收益肯定伴随高风险,还是要持谨慎态度。
魏律师还表示,“中国人比较倾向于风险厌恶型的项目,因此需要有一些机构来做风险控制。”李原介绍,为保障项目的有效实施,
联合光伏携手国内诸多合作伙伴:由国电光伏全程负责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确保施工质量;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全程监管众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众筹网负责通过互联网众筹资金,推广新的合作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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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佳认为,对于众筹和互联网金融来说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实体经济,是为了让企业的融资或者个人的金融得到更好的服务,让效率更高。“这种方式要想在中国迅速发展,第一需要项目本身更有创意,足够吸引人;第二,对于支持者来说,对项目发起方的信任则显得十分重要。”
李原表示,作为国内光伏电力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首次牵手,“此次我们特别设置了有限的筹资额和不长的众筹时间,意在向老百姓宣传这个新模式,”未来不排除将已并网的五百多兆瓦电站引入互联网金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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