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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发表于:2014-02-28 09:40:57     来源:中兴租赁

  购买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由中兴租赁公司、供货商及本公司订立购买协议,据此,供货商将出售,而中兴租赁公司将购买设备,代价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约852,500,000港元)。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购 买协议方告生效。

  根据购买协议,设备将直接交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亦获授以下权利:

  (i) 倘设备于验收时未能符合购买协议订明之规格,则本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时限内进行修正工作,或向供货商申索弥偿;

  (ii) 供货商向本公司就设备直接交付文件,例如产品证书、手册及保用证;本公司与供货商须就设备质量保用及维护订立协议;

  (iii) 于租期内,倘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申索弥偿;

  (iv) 倘供货商未能在购买协议订明之时限内向本公司交付设备,则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追讨经算定损害赔偿,每日金额为相关设备价值之0.3%,上限为相关设备价值之20%。

  4 -融资租赁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本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以为其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资金。董事已考虑多种为本集团之迅速增长提供资金之方法。作为融资之替代方案,是项交易可使本公司可获得其经营需要之长期资本支持,对本公司实际经营无重大影响。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站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

  有关中兴租赁公司之资料中兴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一个或以上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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