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由
中兴租赁公司、供货商及本公司订立购买协议,据此,供货商将出售,而中兴租赁公司将购买设备,代价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约852,500,000港元)。
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购 买协议方告生效。
根据购买协议,设备将直接交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亦获授以下权利:
(i) 倘设备于验收时未能符合购买协议订明之规格,则本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在指定时限内进行修正工作,或向供货商申索弥偿;
(ii) 供货商向本公司就设备直接交付文件,例如产品证书、手册及保用证;本公司与供货商须就设备质量保用及维护订立协议;
(iii) 于租期内,倘设备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申索弥偿;
(iv) 倘供货商未能在购买协议订明之时限内向本公司交付设备,则本公司有权向供货商追讨经算定损害赔偿,每日金额为相关设备价值之0.3%,上限为相关设备价值之20%。
4 -融资租赁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本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以为其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资金。董事已考虑多种为本集团之迅速增长提供资金之方法。作为融资之替代方案,是项交易可使本公司可获得其经营需要之长期资本支持,对本公司实际经营无重大影响。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发电站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
有关中兴租赁公司之资料中兴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协议之一个或以上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 %但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
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索比光伏网所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solarbe2005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