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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

发表于:2014-02-28 09:40:57     来源:中兴租赁

  租期

  租期为期十二年,将由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付款之日开始,而中兴租赁公司根据购买协议偿付代价之首期须于中兴租赁公司从本公司收到总金额24,200,000美元(相等于约187,550,000港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于租期内,本公司不得终止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金额付款及主要条款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中兴租赁公司已同意根据本公司要求向供货商购 买设备,并向本公司租赁设备,总代价为约148,970,000美元(相等于约1,154,517,000港元),金额将由本公司向中兴租赁公司支付。

  2 -订约方均同意,除拥有权及付款责任外,本公司应承担中兴租赁公司于购买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责任,包括向供货商索偿之权利及直接自供货商取得设备之权利。

  订约方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签立确认函及中兴租赁公司收取一笔总额33,630,000美元(相等于约260,633,000港元)之款项(即由订约方同意之首期付款24,200,000美元、可退还担保按金5,140,000美元及不可退还手续费4,290,000美元)后,融资租赁协议即告生效。有关担保按金乃 不计息,并用作支付逾期租金。以上33,630,000美元之金额须由本公司于就融资租赁协议之生效之确认函日期起计三日内支付。

  总 租 金 约 120,480,000 美 元( 相等于约 933,719,000 港 元 )( 包 括 总 利 息 约34,680,000美元(相等于约268,769,000港元))将由本公司在租期内分连续二十四期每半年等额支付予中兴租赁公司。本公司将予支付之利息乃根据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放款利率加550个点计算,并可在租期内参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放款利率变动予以调整。

  于本公告日期,设备之账面值为110,000,000美元(相等于约852,500,000港元)。

  租金及利率乃由本公司与中兴租赁公司经公平磋商并参照当前市场惯例厘定。

  设备所有权

  于租期内,设备所有权归中兴租赁公司所有;于租期届满后,本公司向中兴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100美元后,设备所有权(无任何业权瑕疵)将转让予本公司。

  3 -担保

  受正式合约所限,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本公司之付款责任将由本公司担保以及由抵押本公司若干太阳能发电站(「抵押发电站」)资产及以抵押发电站产生之收入之权利作为抵押。有关担保及抵押之详情将载于中兴租赁公司与本公司及抵押发电站之控股公司将订立之相关协议。本公司将在适当时遵照上市规则就担保及抵押事宜作进一步公告。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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