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的法律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国家能源局启动对光伏并网消纳的全面监管,无疑将加速光伏发电应用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行业出现新一轮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
雷声再次响起,响鼓上敲起了重锤。但谁都知道有法必依的前提是受害方得有勇气拿起维权的武器。谁都知道客户欠钱是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权的,但真正将客户告上法庭的供应商又有几家呢?在中国,要看到具体的效果的话,还得看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这种监管效果,一方面来自国网管理层自身从上而下的监管,另一方面就要看国家能源局对国网的监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