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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上网从政策到法律的保障

发表于:2013-12-12 09:28:46     来源:中国光伏测试网

国网对电站并网的经济效益或许可以从两方面考虑:

1.电站并网首先产生的投入是并网费用。有专家分析,分布式发电虽然是低压端的自发自用为主,不需要向西部电站的升压、输电支持,似乎无需多少成本。但是分布式由于单体容量规模远远小于西部大型地面电站,分散、数量众多将使电网公司在配电网接入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国网也是企业,效益优先,如此海量的投入能否坚持是个问题。

2.损失售电利润。王斯成专家分析道,“目前发电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发自用,另外就是出售给电网。之前对分布式,电网要求必须自发自用,不允许上传。为何排斥新能源?电网总说是安全问题,但实际上是利益分配问题,并网侵犯了电网的垄断利益,新能源多发一度电,电网就少收入一度电的差价收入。说白了,电网是靠卖电挣钱的,如果每家每户都用自己的屋顶发电,都不用买电网的电了,那电网的电卖给谁?所以说,它如果扶植你的话等于扶植了一个竞争对手。”

或许国网在2012年就预见到了分布式电站项目的新政策和2013年的爆发性增长。这一防范于未然的技术规定,出台得恰到好处。但细细分析一下就发现,国网凭什么给免费加上一个定语呢?难道国网的这些投入真的是国网自己口袋里的钱吗?

看一下《可再生能源法》是怎么说的。

《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的并网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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