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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让新能源的使用成为自觉

发表于:2013-12-10 07:59:16     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继光伏度电补贴、备案制、上网电价等一系列光伏支持政策出台后,真正最给力的支持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历经2年酝酿,即将出台。

对于新能源来说,以前的一系列政策比如光伏度电补贴、备案制、上网电价,均属于辅助解决型 政策,解决光伏行业碰到的并网难、补贴难、审批难的问题,但并没有要求新能源是非有不可的。截然不同的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属于主动进攻型 政策。新能源的生产、使用、消费成为必须,纳入行政考核范围。新能源成为非要不可。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思路是:国家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即,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在制度设计上,允许配额指标交易流转,获取交易收入。

此政策一旦出台,相当于整个新能源行业的生产和消纳得到了国家承诺的年度最低消费保证。 新能源行业将彻底焕然一新。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在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

根据国家能源部门的整体设计思路,纳入配额管理的范围的主要是并网的非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原因是,水电技术和产业发展已相当成熟,不需要特殊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水电对环境的影响,国际上已经不再被列为可再生能源范畴。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主体选择上,国家能源部门将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主体;将一定规模的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主体,保证电网企业电力供应。

为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合理消纳,将各省(区、市)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其工作任务是,落实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各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指标。

配额主体确定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提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

在考核方式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以及国资委、国家电监会等机构对省级政府、电网企业、电力投资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结果进行相应惩罚。

同时,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将相应纳入省级政府考核体系、电网企业考核体系、发电企业考核体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实现本省(区、县)配额指标的实施方案,国家级电网企业对所属全部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负责。

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核心是,由国家规定配额义务主体在其提供、购买、使用的电量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数量。

为调动地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性,可以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抵减本地区能源总消耗和排放量。

配额制是以行政考核手段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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