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落幕的“金太阳工程”中,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开发商与屋顶用户之间的用电协议方式,在工程实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即是能效节省的费用体现为其合同价值:开发商为用户屋顶安装光伏设备,用户能享受设备产生的发电量,而交给电网的钱就会相应地大幅减少,这部分电费上的节省便成为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这个方式用于光伏项目的问题是,光伏发电并不能让用户产生实质上的节能,毋宁说是一种绿色能源对于传统能源的替换,能够减少传统电费的缴纳。
实际应用起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主要是两种模式,一是节能量保证型,达到开发商保证的节能量后,用户支付服务费用,而未达到则开发商提供补偿;二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如图1,用户与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对于第二种方式来说,通常是由开发商进行项目出资,节能效益会由用户全额交给开发商,而合同期满后用户能够获得设备所有权。而在合同管理模式的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变种按照效益的90%缴纳给开发商,这实质上已经类似于美国流行的电力购买协议(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最早主要用于大型电站与电网之间的购买合同,但是在充满金融火箭家的美国,该模式很快便被用于小型的分布式光伏中,其核心就在于第三方融资。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造就了一批股权投资者,运用“打了就跑”(Flip)的方式在6年时间内快速收回成本,而这恰恰解决了运用PPA模式初期面临的融资问题。开发商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基金建设能够保持充足的现金流动性,解决了光伏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的问题。在这过程中,用户与开发商签订PPA合同,由开发商在自家屋顶上安装光伏设备,然后每月会根据设备实际发电量向开发商缴纳费用,该费用比起电网价格会便宜10%-15%。
如图二,该图试算了在中国当前度电补贴下,一个普通的北京居民在20年内能够节省的电费。节省额度受到用户自用比例影响,用户自用比例越高,则能够节省更多钱,该图仅以用户自用2/3的保守估计。可以看出,用户每年都能节省70-100不等的费用。而如果是高电价的工商业用户或者大工业用户,加上自用比例更高,节省规模是相当客观的。
当然你会担心,电发多了用不完怎么办?
通常情况是,开发商在安装前都会根据用户的历史用量数据选择合适的安装规模,使得发电量小于用户的一般用电量。为什么呢?因为余量反送电网其实是不划算的,我国在设计分布式光伏补贴时的原则就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余电可以按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卖给电网,而该机制设计上会使自用电最为经济,而反送电则不然。如图表列出了上网与反送的实际收益。
那么PPA与合同能源管理是什么关系呢?PPA可以理解为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个变种,属于“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设备归属上,PPA中设备归属开发商,合同到期之后用户可以选择续约或者购买设备。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核心都是设备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用户相当于把屋顶租赁给开发商,同时享受光伏发电带来的好处。在这个过程中,光伏安装的成本由开发商负担,光伏投资最大的压力——融资压力由开发商扛了下来,这是对客户极有利的事,客户可以实现零首付就享有一套屋顶光伏设备的使用权。当然,根据美国经验来看,客户也可以选择缴纳预付款,这完全由客户自己的财务灵活性来决定。
那么这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合同能源管理在金太阳工程的应用中受到了诸多批评,关键就在于这种模式并不符合国人的思维习惯。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用户向一种虚拟的对象——节能效益付费,这不仅带来财务上的处理困难,也造成用户的付费缺少动力。而PPA则不同,用户向每月使用的光伏发电量缴费,东西是实实在在享受到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PPA把光伏设备的使用权标准化了,当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或者企业用户发生破产等情况时,用户的PPA合同能够比较容易的转移,因为这并不涉及到“节能量”。而当新用户出现时,由于用户没有在该地址的可查阅的用电记录,也难以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退一步来说,如果新用户不愿意使用该光伏设备,那么开发商仍然能够选择全部上网来保本。
后“金太阳”时代,是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的时代,中国在这块刚刚起步,应该多多借鉴国外先进模式,西为中用,探索出一条分布是光伏在中国落地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