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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信披”疑问:谁来界定一致行动关系?

发表于:2013-11-01 13:39:53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金耀集团上演重复划转闹剧

实际上,中环股份所发布涉及股权划转的公告中,除了大股东中环集团的股权被天津市国资委划转外,金耀集团甚至上演了一出股权重复划转的闹剧。

5月25日午间,中环股份发布的《关于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天津市国资委下发的津国资企改[2013]288号文件,天津市国资委将金耀集团的100%股权和中环集团的49%股权划入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据公开资料,天津市国资委分别持有中环集团、渤海国资的100%股权,而渤海国资持有金耀集团的100%股权,金耀集团又持有中环股份第三大股东天药集团的74%股权。

可见,金耀集团的全部股权原本便属于渤海国资,此番却又被重复划转了一次,实属闹剧,令投资者不解。

  谁来界定一致行动关系?

在公布股权划转的同时,中环股份在公告中转述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对渤海国资、金耀集团和中环集团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认为三者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引发市场对行政界定一致行动关系和法规界定一致行动关系的争论。

中环股份转披露天津市国资委的通知显示,金耀集团及中环集团股权划转至渤海国资后,天津市国资委对金耀集团、中环集团的监管方式保持不变,金耀集团、中环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不变;原董事会、监事会保持不变、原有经营管理模式保持不变,渤海国资、金耀集团、中环集团之间保持独立经营,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同时,中环股份也收到包括中环集团、渤海国资、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的声明,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依据自身独立判断,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甚至给出了法律意见,依据天津市国资委“津国资企改[2013]288号”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认为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为上述企业同属天津市国资委,政府、企业职能分开,政府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而记者翻阅《企业国有资产法》,未见其中有对一致行动关系作出规定的条文,那么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而市场所关注的行政规定一致行动关系的津国资企改[2013]332号文件又是否合法。

10月28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薛洪增表示,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属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对上述公司构成重大影响,按照股权比例,上述公司高管绝大部分将由天津市国资委委派,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渤海国资、中环集团、金耀集团以及天药集团显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当记者问及,行政界定一致行动关系与法规界定一致行动关系之间哪个效力更高,薛洪增则明确表示,显然是法规的效力更大,证监会所颁发的法规获得国务院的授权。

对于行政和法规界定一致行动关系的问题,中环股份上述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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