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受理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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