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价补贴出台 东方日升等龙头企业利好

来源:发布时间:2013-09-05 08:35:59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光伏电站项目的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补贴政策,同时通知明确了光伏电价政策的期限,同时发改委还下达了《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欲升级光伏制造行业标准。

光伏电价政策略超预期,利好光伏下游应用发展。光伏电价政策明确有助于解决光伏发电企业最为关心的光伏电价和电价执行期限问题。发改委发布的《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其中光伏电站项目,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之前《意见稿》为四类地区,主要是《意见稿》中的I类和II类合并为出台政策的I类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0.9元/kWh﹑0.95元/kWh﹑0.1元/kWh;与《意见稿》比较,主要是I类资源区(对应《意见稿》中的I类和II类,之前《意见稿》规定是0.75元/kWh﹑0.85元/kWh)的标杆上网电价得到提升。通知还规定了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而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这一补贴标准也高于《意见稿》中的电价补贴标准0.35元/kWh。同时通知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和完善环保电价政策,补贴资金来源得到保证。发改委下达的《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1)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2)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分钱;(3)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这一政策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缺口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环保电价政策。

国家欲升级光伏制造业标准,利好龙头公司。工信部起草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了标准:(1)生产布局和项目设立:严格控制光伏制造企业单纯扩大产能,对于新建和改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2)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产能规模和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标准,每年需投入研发及工艺改进费用不低于销售额的3%且不低于1000万元,对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的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3)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企业项目需在土地﹑电耗和水耗方面满足一定标准,其中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4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4)质量管理: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规范条件》将从政策上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利于大企业通过自身技术、规模上的优势提升产业集中度。

光伏电价政策有望引起局部地区抢装潮,利好龙头企业。预计新的光伏电站电价将使I类资源区内的部分电站IRR(内部报酬率)提升约10个百分点(相比《意见稿》中的I类资源区),部分电站IRR(内部报酬率)提升约3个百分点(相比《意见稿》中的II类资源区),这将刺激电站开发和运营企业的投资热情,有利于电站建设完成后的顺利转让,提高电站开发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利好中利科技等的光伏电站开发龙头企业;分布式电价补贴政策有望打开国内分布式光伏市场。

建议关注东方日升、中利科技、阳光电源、隆基股份等行业龙头的投资机会。光伏电价政策略超预期,将提升下游应用开发的报酬率;分布式电价补贴的超预期,有望引起分布式安装潮,将利好单晶硅企业;行业整治和规范的大力推进,将使得行业集中度得到进一步提高,建议关注行业龙头的投资机会,A股建议关注中利科技﹑阳光电源、隆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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