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光伏贸易达成价格承诺启示及执行问题

来源:发布时间:2013-08-23 14:19:59

经过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企业的共同努力,最终中欧之间达成价格承诺,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在特定的形势之下可以保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就欧盟的价格承诺有关问题,企业应该有所了解,否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出口过程中存在违反价格承诺规定的情况时,将会导致欧盟取消价格承诺,而导致功亏一篑。

  一、案件简要回顾

  1、欧盟光伏反倾销调查

(1)立案调查

2012年9月6日,应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 Pro Sun的申诉,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i.e. cells and wafers)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产品的欧盟合并关税编码为ex38180010、ex85013100、ex85013200、ex85013300、ex85013400、ex85016120、ex85016180、ex85016200、ex85016300、ex85016400、ex85414090。倾销调查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中国配合企业

立案之后15天时间内,约有135家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了抽样问卷。

(3)抽样企业-强制应诉企业

2012年10月1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抽样结果,抽中7家中国光伏企业为强制应诉企业,分别是: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Changzhou Trina Solar EnergyCo.Ltd);旺能光电(吴江)有限公司(Delsolar(Wujiang) Co.Ltd.);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Jiangxi LDK Solar Hi-Tech Co.Ltd);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JingAo Solar Co.Ltd);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Jinzhou Yangguang Energy Co.Ltd);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Wuxi Suntech Power Co.Ltd);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Yingli Green Energy Holding Company)。这7家被抽中的光伏企业中,3家是组件出口量最大的配合出口商、2家是电池板出口量最大的配合出口商、2家室硅片出口量最大的配合出口商。

(4)紧急措施

2013年3月1日,欧盟发布第182/2013号条例,应申诉方(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EU ProSun)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自或出口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实施进口登记。

(5)价格承诺的提出

2013年5月22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称,机电商会代表中方业界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价格承诺谈判方案,但欧委会直接回绝了方案。

2013年5月23日,中国商务部率团紧急赴欧,向欧委会就价格承诺问题再次进行磋商。

(6)初裁结果---立案之后的9个月内做出

2013年6月5日,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初裁。欧盟在初裁中以印度作为计算中国调查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初裁结果显示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2013年8月6日之前对所有中国光伏企业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自2013年8月6日起按下表税率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

(7)价格承诺的达成

2013年6月10日,中欧双方谈判达成价格承诺框架,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谈判,2013年7月27日中欧双方最终达成价格承诺。

  2、欧盟光伏反补贴调查

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2012年11月8日,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又发起反补贴调查。由于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程序不同,因此,就反补贴问题,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8月7日称"暂时不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但最终是否征税需要等调查完成后才能确定。"


  二、价格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欧双方达成价格承诺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全联新能源商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5家行业组织于发表《关于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的联合声明》。声明中并未提及光伏出口价格和数量的承诺水平。

1、欧盟有关价格承诺的法律规定

(1)价格承诺的接受时间

当欧委会做出反倾销与损害的临时措施初裁后,欧委会可以接受任何出口商提交的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自愿承诺,前提是价格承诺能够使倾销损害的影响可以被消除。

欧委会可建议做出承诺,但是任何出口商没有义务做出这种承诺。

出口商不提出承诺或者不接受做出承诺的建议,不影响欧委会对案件的审议。除例外情况外,出口商做出承诺的时间不得晚于欧委会确定的对最终披露可做出评论的最后期限(也就是最终裁决做出之前的最终披露期限内)。

(2)接受价格承诺而中止反倾销调查

如果价格承诺被欧盟委员会接受后,有关反倾销调查一般应该中止。对于提出价格承诺的企业来说将不征收反倾销税,但是该出口商在今后向欧盟的出口过程中必须按照价格承诺的规定(也就是在规定的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出口,否则违反价格承诺的规定时,价格承诺将被取消。

(3)价格承诺的取消或者撤销

如果任何出口商违反或撤销价格承诺,或欧委会撤回本已接受的价格承诺,已征收的临时税或已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自动适用于有关出口商。在违反承诺或者撤销价格承诺时,如果进口商品已按规定进行登记,则应对在采取临时措施前90天内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不应追溯及违反承诺或撤销承诺之前进入的货物。

2、本次价格承诺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2013年8月3日,欧盟发布公告称,从8月6日起正式实施"价格承诺",接受价格承诺的中国出口企业对欧盟出口调查产品(硅片、电池、组件)可免征反倾销税。其他企业对欧盟出口上述产品将被征收47.6%(非价格承诺的应诉企业)或67.9%(非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调查产品的出口最低限价设定为每瓦0.56欧元,并限量为每年出口7GW,将持续至2015年底。

(2)价格承诺的执行和管理

由于违反价格承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2013年8月5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布了《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产品价格承诺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出口数量的60%份额按照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占我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

1)30%按照欧盟倾销调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出口份额计算;

2)30%按照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出口份额计算;

3)剩余40%份额,其中30%份额作为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分配给参加行业抗辩企业;另外10%份额优先用于扶持出口规模较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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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格承诺执行存在的问题

根据前面介绍的有关欧盟对价格承诺的法律规定,目前,中欧双方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这将对价格承诺企业、非价格承诺的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价格承诺企业而言,可免征反倾销税。根据协议,企业出口价格不能低于价格承诺下限,企业出口量由商会组织企业协商确定。关于出口量配额,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以"谁应诉,谁受益;谁应诉多,谁受益多"为原则,确定当年企业的出口数量,制定分配方案。如果企业出口量超过配额,超出部分将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违反价格承诺,企业将恢复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对于非价格承诺企业和非应诉企业而言,将分别征收47.6%和67.9%的临时反倾销税,在本案调查结束后,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由于。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非价格承诺企业和非应诉企业无法享受价格承诺协议中的待遇。如果非价格承诺企业和非应诉企业期望改变其税率,需等到本案调查结束1年后申请复审。

在欧盟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价格承诺无疑是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寻求存活、寻求发展的策略之一。一旦违反价格承诺,欧委会将在6~9个月内进行调查,如果确认,则取消承诺,恢复征税。违反价格承诺并不要求实质性违反,只要欧委会认为某种情况的存在破坏了信任关系或提高了监管的成本,欧委会都可能决定收回承诺。在彩电案、铸铁井盖案和镁碳砖案中,由于中国企业在执行中违反价格承诺,而遭欧盟取消价格承诺。因此,如何有效执行价格承诺协议,将成为价格承诺企业和监管机构"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所要面对的严峻问题。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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