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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光伏双反案件内幕曝光

发表于:2013-08-15 11:25:27     作者:Sunny 来源:Solarzoom


三、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

(1)欧盟委员会将在接受欧盟企业申诉后45天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2)企业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10天内,应诉企业对替代国提出抗辩;

(3)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15天内,通知欧盟委员会参加反倾销应诉,并递交抽样问卷的资料;

(4)调查通知公布之日起21天后的约一至二周左右,欧盟委员会公布是否抽样的决定;

(5)抽样或不抽样的通知公布之日起21天内,被抽样企业与未被抽样但自愿参加全程调查的企业递交市场经济问卷的答卷(小问卷);

(6)抽样或不抽样的通知公布之日起37天内,被抽样企业与未被抽样但自愿参加全程调查的企业递交反倾销答卷(大问卷)

(7)欧盟委员会官员到现场核查,并结合现场核实决定是否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8)如果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的官员到该企业现场对大问卷答卷进行核查。

(9)调查通知之日起9个月内,欧盟委员会进行初步裁决;进口商要对该日之日起进口的调查产品支付反倾销税的保证金;

(10)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裁决的内容进行披露,应诉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辩护;

(11)调查通知之日起15个月内,欧盟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进口商要对进口的调查产品支付反倾销税;如果初裁和终裁的结果不同,适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四、欧盟反补贴调查程序

1、立案

如果欧方产业向欧委会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某进口产品得到政府补贴,并且对欧方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欧委会将提起反补贴调查。与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一致》,欧盟规定在立案之前,欧委会应当与该国的政府进行磋商,并向之提供申诉书的非保密件文本,以求澄清事实,有可能的话,以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

调查有可能同时对一个以上的国家提起。在这种情况下,欧委会将考虑各国进口产品对欧共体产业的累积影响。如果从某国的进口量虽不足欧盟市场份额的1%,但各国进口量累计占到欧盟市场份额的3%以上,则仍须对该国的进口进行调查。

2、调查问卷

欧委会将向有关出口国政府、出口商、进口商和欧共体产业分别发出调查问卷。在对出口国政府的问卷中,出口国将被要求提供有关补贴的性质,提供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的金额和受益人。这份问卷的目的是确定补贴是否存在,该补贴是否是可抵销的,其价值和受益的公司。

对出口商的问卷将会要求其提供受益于该补贴的情况。通常出口商对于补贴的确切金额有较准确的了解。同时出口商也被要求提供受调查产品的出口数量和价格。

对欧共体产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其受到进口产品损害的事实:生产量、销售、利润率、就业率等等。对进口商的问题主要是有关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及零售价格的发展趋势。

3、实地核查

欧委会没有义务进行实地核查。但通常欧委会官员会到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部分出口商所在地进行调查,以证实调查问卷答卷内容的真实性。同样的实地核查也会在进口商和欧共体生产商的所在地进行。欧委会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之前,会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需准备的资料,如会计帐目、发票、报关单据、生产记录、合同等;以及应当在场的有关人员,如会计、销售人员等。但是欧委会仍保留在进行实地核查的时候要求提供其他资料的权利。

在实地核查中与欧委会官员合作对于应诉方非常重要,不能提供官员要求的资料将会视作不合作,而不合作将导致欧委会使用现有资料作出对其不利的决定。

4、事实披露

一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决定作出,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要求欧委会提供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方法的详细资料。实践中,欧委会在实施临时反补贴税之前15天会向有关方面提供这种事实披露。在这一阶段,各方将被告知欧委会认定存在有关补贴、损害和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因,出口商将被告知有关补贴计算的详情。各方有机会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从收到事实披露30天内)对此事实作出评议,更正可能的错误。

在临时反补贴税被征收后一个月之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欧委会要求最终事实披露。该披露包括基本事实,以及是否将征收最终反补贴税或是否以不征税结案的决定。如果没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则欧委会将规定何时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此披露。

最终披露为书面形式,一般至少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一个月会提供给有关各方。但在实践中,无论有关各方是否提出要求,欧委会都将提供最终披露。各方将有至少10天的时间来作出答辩,提出意见。

5、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经过调查,欧委会认定符合如下要件的,欧盟则将对该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

(1)进口产品受益于可抵销补贴;

(2)对生产相似产品的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性威胁;并且

(3)征收反补贴税符合欧共体利益。

反补贴税的税率水平应当与出口商接受的补贴金额相当。但是如果征收较低的税能消除补贴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按损害幅度来征税。

临时反补贴税将在立案之后9个月以内决定实行,最长实行4个月。最终反补贴税决定作出之后,临时反补贴税将被最终征收。如果临时反补贴税率高于最终税率,实际缴纳的税额应为最终税率的水平。如果最终税率高于临时税率,也不再补收。如果最终决定没有在规定的13个月调查期限内做出,则将无法征收反补贴税。(作者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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