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企业在参与调查中遇到的问题
1、抽样问题
根据
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要求,凡在调查期间内向欧盟出口过调查产品的中国生产出口企业均属于必须参加调查并应递交抽样答卷的涉案企业。如果应当应诉的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抽样答卷,将会被视为不合作企业,从而被征收全国最高税率。对于按规定递交了抽样答卷的企业,如果出口量比较大从而被抽中参与全程调查的,将进一步递交市场经济问卷与反倾销问卷;如果未被抽中的,将获得抽中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2、市场经济待遇(MET)问题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欧盟委员会按照五项标准判定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具体如下:
(1)公司有关成本、价格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工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定是依据市场信号作出的,反映了供应和需求,没有严重的国家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很大程度地反映了市场价值。
(2)公司有一套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适用于任何目的的清晰的会计审计报告。
(3)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因为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呆帐、易货贸易和以抵偿债务方式实现的支付。
(4)有关公司受到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管辖,确保了公司营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汇率转换依据市场汇率确定。
在本案的调查中,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MET申请。欧盟委员会实地核查了企业在MET申请中提交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得出初步结论: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不符合四项标准,原因如下:
(1)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从优惠税制以及补贴中获益且随后未能证明没有因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因此,不符合第3项标准。
(2)6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账目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因此,不符合第2项标准。
(3)1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受到破产法的管辖,因此,不符合第4项标准。
(4)3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不受国家干预,因此,不符合第1项标准。
在MET调查结果披露后,欧盟委员会收到了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的抗辩。
(1)程序性抗辩:2家强制应诉企业主张MET裁决做出的时限超出《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的时限(三个月),并主张调查应随即终止。为支持其观点,随附了Brosmann和Aokang鞋案的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首先,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中MET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与调查不同的是,这两个案件仅与为进行MET评估的情况有关。其次,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于2012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第1168/2012号决议,修改了第2(7)(c)条倒数第二句,即生产商是否符合MET标准由原来的"立案调查后三个月作出"修改为"正常情况下应在立案调查后七个月内作出,但不得晚于立案调查后八个月作出"。该修改适用于从2012年12月15日起所有新的以及未决的调查案件。
(2)第3项标准:关于优惠税制以及补助,强制应诉企业并未对事实提出异议,但质疑其重要性。特别是,主张政府福利并不导致其营业额显著提高。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这种税制严重受到政府计划影响,导致严重的扭曲。
(3)第2项标准:3家公司主张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因其美国合并账目完全符合标准。另一些公司主张其账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关键问题不是中国会计准则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账目是否符合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抗辩意见并未能解决以下事实:关于受调查的中国企业的独立财务报表,其内容违反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相应的中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库存折旧以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等方面的会计准则。
(4)第1项标准: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考虑到当事方的抗辩并鉴于C-337/09P案件判决,因此,所有强制应诉企业均符合该标准。但是,对所有强制应诉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所有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5)第4项标准:在MET初步结论中被认为违反第4项标准的1家强制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该项标准。但是,这家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这家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由于在抗辩之后,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均未能证明其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因此,均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3、个别审查问题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7(3)条规定,在根据第17条(抽样)的规定审查受到限制时,应为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必要信息但在开始时未被选入范例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除非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数目过大,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
在光伏反倾销调查中,共18家未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或出口生产商集团提交了单独审查申请,但由于收到的申请数量过多,欧盟委员会认为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决定不进行个别审查。
4、价格承诺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经过协商,调查国国内产业与出口商达成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不对调查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承诺,即价格承诺。这样的结果是双方折中的产物,因此也是经常运用的措施,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价格承诺之所以会被出口商或者出口生产商接收而成为折中方案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可以继续以不低于该承诺的价格出口。并且由于该承诺的价格通常会比较高,因此反而会在可以继续出口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利润。而没有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由于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影响则无法继续出口了,原因在于:出口产品在进口时需要向进口国海关交税,进口成本提高,而且出口生产商也没有任何的好处,只能通过变相的降低价格来达到可能出口的目的。
如果达成价格承诺,通常会中止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只是中止调查,当然也可以要求继续进行调查直到案件结束。
据有关报道,本次光伏产品"价格承诺"谈判的具体内容为:中方承诺出口到欧洲的光伏产品不低于某个最低价格,并设定具体时间期限;中方承诺将每年出口至欧洲的组件限定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作为交换,欧盟将不对中国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中欧无法达成价格承诺的症结在于欧方认为中方应该将出口价格提至0.6-0.65欧元/瓦,而中方提出的方案是0.5-0.55欧元/瓦的底线。
5、欧盟贸易救济机制新动向
2013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的欧盟贸易救济机制修改提案。欧盟贸易救济机制修改提案涉及修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和《反补贴基本条例》,修改提案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立法修改意见、不涉及立法修改的建议和关于贸易救济调查四个核心要素的指南草案。欧盟称此次修改为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现代化,并称新的规定将使欧盟贸易救济程序更加透明和具有可预测性。本次法律修改将强化欧盟贸易救济体制,并使欧盟生产商、进口商等各利益关系方在新体制下获益。
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将在以后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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