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发现”针对国外市场的“倾销行为”当然需要做出回应,不是吗?其实真的不是。
首先,即使是总体上同情贸易市场的人往往也认为反倾销法旨在打击“掠夺性定价”,该作法是指大厂商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推动竞争对手破产,之后就可以抬高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但反倾销法往往在起草时都没有遵守上述规则,更不用说执行。简言之,美欧等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关税的反倾销措施是为了遏制,而不是促进竞争。那么,如果掠夺性定价并不是生产者在上述案例中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动机,他们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在中、欧、美以及全球范围内,产能过剩的问题正严重困扰着太阳能电池板行业。结果造成维持全球供需平衡的市场价低于将建厂成本计算在内的长期平均单位成本。但上述市场价与工厂建成后维持运营的短期成本相比却并不低。
换句话讲,生产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是因为工厂已经建成,如果他们的收费高于竞争市场价或干脆停止生产,他们损失的成本只能更多。当美国或欧盟认定中国“倾销”太阳能电池板,或者当中国认定美国“倾销”多晶硅,他们所考虑的仅仅平均而非边际成本。按照这一标准,每次商户清仓甩卖都属于倾销行为。
有人将限制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出口已经达成的谈判协议与过去钢铁及消费电子业“自愿出口限制”(Vers)或“有序营销安排”,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日本承诺用于对美出口的限制和安排进行了对比。但日本在此期间针对汽车业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先例则更有启迪意义。美国汽车制造商与更小更省油的日本进口车抗衡难度越来越大。自由贸易最终恢复时,美国的钱包和空气质量因此而受益(美国汽车业也被迫变得更有效率)。
30年前的汽车自由贸易对环境有利。如今的太阳能设备也同样如此。西方人应该感谢中国电池板生产商在保持太阳能竞争力中所起的作用,而不是通过贸易保护性质的反倾销措施对他们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