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被“反垄断”
另外一个不确定因素在于此项价格承诺协议及其实施与所谓“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此次谈判和为此发表声明的是5家行业组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全联新能源商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中国光伏产业联盟。未来具体执行实施这项价格承诺协议的相信也是这些行业组织,特别是机电进出口商会。这种做法,本质上就是我国曾实行多年的通过外经贸商会设立商品分会协调会员企业行为、避免低价竞销的做法。然而,在中国对外经贸实践中,海外贸易保护主义者企图将反垄断作为对华贸易保护新武器的倾向正日益强烈、明显。它们希望通过这一工具消除中国产业提升市场地位、增强谈判能力的可能,让中国产业维持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的局面,自己则立于不败之地。
中美维生素C反垄断案迁延8年,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于今年3月14日裁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垄断操纵了美国维生素C市场,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支付3倍于他们认定的所谓损害金额(5410万美元)的赔偿。此案向中国产业界敲响了警钟。我国曾经建立实施过的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不管是对30多种重点、大宗和敏感商品实行的海关审价、商会预核签章,还是通过外经贸商会设立商品分会,协调会员企业行为,抑或与此相似的安排,均有被指为“垄断操纵”之虞。
这样一来,在惯于强词夺理、巧立名目的美欧面前,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完全可能被指为“垄断”而横生波折。对于这种潜在风险,不可完全无视。同时,为降低我国出口产业在欧盟市场的反垄断风险,有必要借此案争取欧盟正式认可中国曾经实施过的和未来可能再度实施的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同意不将其列为“垄断”行为。